是微商还是传销?——关于张庭、林瑞阳们商业模式的忧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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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张庭、林瑞阳们商业模式的忧思

  2017年7月突发的李文星案、张超案引发了对传销的集体激愤。全国各地随即展开了打击传销犯罪的热潮。

  大学生李文星通过网上直聘公司应聘了一家地处天津的公司,该公司实系传销组织,对李文星进行控制,李文星死于天津静海区国道旁的一个水池里。雷同的情况同日出现,大学生张超也在误入同个地方的传销组织后死亡。随后,天津政法系统展开了打击非法传销专项行动。原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四部门也联合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公安部2017年1月至9月,就已经立案侦办5983起传销犯罪案件,同比增长118.5%,涉案金额近300亿元。

  直至2018年5月,广东警方更是摧毁了涉嫌网络传销犯罪的“云联惠”,涉案金额高达3300亿元。

  2019年1月1日,天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虚假广告罪对百亿帝国——权健公司主要负责人立案侦查,随后对其进行拘留逮捕。

  全国范围内新一轮打击整治传销犯罪的活动大幕已经开始。华林、无限极等知名企业纷纷被查,想必类似的企业谈传色变,怕被公众千夫所指,纷纷低调隐形。

  如今,也有网友热议深受观众喜爱的张庭、林瑞阳夫妇所经营的企业TST系拉人头传销。作为深度关注传销犯罪的学者并代理过重大传销案件的律师,笔者想用最通俗的方式谈谈,该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微商还是传销?在本轮打击传销犯罪的热潮中,张庭、林瑞阳等人是否有刑事风险?应该如何评估和执行打击传销的刑事政策?

  舆论热浪中的“明星夫妇”公司

  毋庸置疑,张庭、林瑞阳公司中随便蹦出一个关联人或一个关键词,流量都是无穷爆棚的。

  1.张庭、林瑞阳。为其代言的还有笔者特别喜欢的徐峥、陶红、曹格、吴速玲等明星。每一个明星承载着万千普通人的希望,该事件自然是引起无数粉丝关注的。

  2.一年纳税21个亿。根据市场人士评估,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估值登上100亿美元关口,仅上个年度纳税就达21个亿。明星办企业众多,但是这两夫妇办的公司凭什么赚这么多钱?公众不禁质疑:是产品优质吗?从网上爆出的似乎不完全,有诸多客户使用面膜烂脸的事件。对此究竟是普遍性的还是个案,笔者无法判断。是明星效应强吗?销售业绩强,难道都是粉丝追星的结果吗?

  3.微商、传销。在叶国静所写的《林瑞阳告别林瑞阳》中,揭秘了达尔威公司的微商模式。借用明星的粉丝群效应及其巧妙的商业模式设计,使得TST的平台成为爆发式增长的引擎。张庭夫妇华丽转身,无疑成为微商领域的成功人士。不仅如此,加盟商也很快从中获利,以戴云为例,目前团队成员近40万,业绩突破20亿元。然而,何谓新型微商?它能寄托数以万计的微商的希望吗?

  诚如其在广告中宣传的那样,“笔者们和传统的微商不一样”,其中含有销售模式在其中,正是由于其销售模式的诱惑力,一天新进代理达到一万余人。这很不可思议,人人都有代理权限,人人都可以卖TST的产品。这不禁让人联想起了传销——“在日本被称为无限连锁,在英国及香港地区称为沉压式销售,在台湾地区称为老鼠会。”

  传销罪阴影下不断更新的商业模式

  TST的商业模式没有掩饰,它是公开的,扒一扒,发现和笔者接触的被定性为“传销”的模式有所不同,但似乎本质上无二。TST官网所称, 1.代理模式无需囤货,“零”成本投入; 2.严格的价格管控制度,全国统一价; 3.官方唯一渠道拿货,杜绝假货; 4.自由的销售模式,手机在手就可下单。

  然而,仔细分析其商业模式,并将其与《禁止传销条例》相对照,上述所谓的微商模式却是禁不起推敲的,姑且不讨论以往的金卡银卡二分制度,看看2018年9月刚刚推行的《TST新奖金》:

  它将所有的代理商区分为金卡和小金卡代理商。小金卡(即F级)的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业绩在2500元以下的,个人销售提成在15%;除此以外还有所谓自媒体推广奖,这要求你的团队业绩是在2500元以下,但是你自己个人卖货达到600元,你发展的直系代理的总业绩在1000元以上,你还有你们总业绩3%的自媒体推广奖。金卡需要每月业绩满足2500元,金卡会员分成A~F等级,每个等级的提成比例也是按照团队业绩逐级递增。不仅如此,还可以拿到所谓的批零差奖金。

  TST主要奖金制度如下:

  7、TST各个级别代理工资详情:

  A:①个人业绩,25万元以上;32%返点;②批零差:2%~17%;③自媒体推广奖金:30万元以上5%;25万~30万元4%

  B:①个人业绩,10万元以上~25万元;30%返点;②批零差:2%~15%;③自媒体推广奖金:12万~25万元5%;10万~12万元4%

  C:①个人业绩,2万元以上~10万元;28%返点;②批零差:2%~13%;③自媒体推广奖金:2.4万~10万元5%;2万~2.4万元4%

  D:①个人业绩,7000~2万元;26%返点;②批零差:2%~11%;③自媒体推广奖金:9100~2万元6%;7000元~9100元5%

  E:①个人业绩,2500~7000元;24%返点;②批零差:9%;③自媒体推广奖金:4160~7000元6%;2500~4160元5%

  F:①个人业绩,2500元以下;15%返点;②自媒体推广奖金:1600~2500元3%

  想必是有高人支招,这个商业模式反复强调,你的奖金只与你发展的直接代理的奖金发生关系,和下线的下线没有勾稽关系。如此一来,看起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三级是无法形成的,只有两级。

  在原有的商业模式中,小金卡称为银卡,要求必须销售满300元,现在这也不在了,估计是有人指责TST有门槛费,如果有了门槛费就符合传销犯罪的收入入门费。

  在原有的商业模式中,还有所谓的团队教育奖金。团队教育奖金=知悉代理的团队业绩综合×提成比例,要求你的个人销售业绩必须达到2500元,第二你有了第三代代理,而且他也产生了业绩,第二代及第三代业绩总和达到5000元,即提取1.5%;达到10000元,即提取3%。但这很容易被判断出含有三级成分的奖金在新模式上已经不存在了,说明TST一直在致力于规避传销罪的风险。不仅如此,TST一直在合法合规纳税,这一点确实要较很多传销企业高明很多。

  团队计酬型传销依旧成立

  TST经营得如此火爆,从市场的角度考虑,除了其产品、明星效应以外,与其商业模式不无关系。

  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第三项的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因此,即便TST努力规避三级的结构,通过取消300元来规避“收入入门费”的传销犯罪打击类型,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依旧可以认定。

  作为一种无店铺交易的经营行为,传销先天就应表现为团队计酬等多层次销售模式。这种模式在实现市场营销效应中具有先天的优越性。假设企业每个月可以培训代理商3名,每名代理商可以卖出20件商品,那么企业每月的经营量为3×20=60件;同样一家企业,如果以团队计酬作为动力源,代理商可以推荐两名代理商,被培训的代理商还可以再次培训两名代理商,即便不计算代理商自身消费的部分,该企业的月销售量可能达到了3×2×2×20=240件。以此对比,可以明显看出团队计酬的生命力。

  在团队计酬式传销中,个人收益与团队业绩息息相关,势必激发团队负责人帮助下线销售员获得更好的销量和发展新人,帮助企业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更为高阶的团队计酬型传销则融入了倍增学、人际学和网络学等原理,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利用“自己人效应”的人际链组建呈几何级数倍增的放射状网络。

  TST的模式并非没有风险。这个号称无需囤货的商业模式似乎是没要求你必须买多少货,但是对于个人业绩而言,自己卖给自己也是可以的,这容易造成一些人为了维持自己的销售资格及提点比例,自己消费,从而引发囤货,造成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

  再者,虽然这个商业模式声称零成本投入,然而,要成为高级别的代理商,除了自己有限的卖货以外,恐怕就是要不断发展人,因为这些人也有基本的业绩要求,这样才能使得团队销售业绩最大化,如此自然有拉人头的嫌疑。

  还有,按照常理而言,每个加入的人真懂化妆品吗?真的有销售能力吗?如此只根据其所购买的产品,就给予其代理商资格,是否也太随便了一些?如此就具有代理资格,是否有传销之嫌?

  权健的寒蝉效应:张庭、林瑞阳们不可忽视的刑事风险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方式获得加入资格,骗取财物的就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般而言,金额超过250万元的,即可在五年以上量刑。想必权健案之后,将会有无数团队计酬型企业的企业家身陷囹圄,严格来查办,他们都会在五年以上量刑。百亿帝国权健的束昱辉都可以被逮捕,并不是说明星就可以自保,有港澳台资本的背景就可以度日。张庭、林瑞阳们必须对本轮打击传销犯罪的势头予以警惕。

  一则要改变交钱就能成为代理商的传销陋习,设置真正意义上规范的准入资格,要注意TST是否真正意义上为代理商提供了成为代理商的专业培训;二则要加强监管,防止有囤货的现象,对产品责任要予以全面的负责;三则不能允许这种不断发展下线的模式再继续运行,否则即便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可以规避刑事立案风险,行政处罚也是难逃的;四则要充分运用好司法解释中单纯的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团队计酬不入罪的条款保护好自身。虽然从司法实践来看,公安司法机关从来都是将这个不入罪条款虚置的,即只要有团队计酬,一概按照“形式上属于团队计酬,实质上还是拉人头”的条款入罪。

  在专业人士的眼里,张庭、林瑞阳们并非有多创新,在经济发达地区,以团队计酬作为商业模式的企业数以万计。在市场经济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很多企业不用这种商业模式根本无法盈利。借此,笔者一直在通过撰文等方式推动目前传销及传销罪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晰化与宽缓化,希望立法者及司法解释起草者能对团队计酬加以规范化、非罪化处理,而不应妖魔化、犯罪化对待。与此同时,笔者希望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传销犯罪的同时,给诸多企业家一条生路,保护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家的权益,认识到团队计酬型企业在解决就业、促进经济繁荣方面的贡献。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兼职律师)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作者:印波

2019年3月13日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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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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