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传销命案不应轻判 别因传销忽视命案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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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传销命案岂能因传销而轻判?)

  在传销组织对于反抗者实施非法拘禁和身体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往往都被以非法拘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轻罪判处,这是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的。

  据近日媒体报道,2017年春节前后,湖南涟源小伙邱某被同学张开河骗入位于河北廊坊的传销组织。因为不愿加入,邱某被限制人身自由。七天时间里,邱某经历了一场残酷折磨,甚至以活埋相威胁,强行灌水,直至邱某死亡。2017年12月27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星、杨云、李智文、颜文龙、陈法金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十五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杰、张开河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三年、两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而就在此前的2017年12月25日,杭州市中院对被害人大力(化名)被传销人员殴打致死一案做出判决。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死刑,对被告人陈某某和谭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杨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该案发生于三年前的2014年1月,因被害人在与家人打电话时,连说三遍自己被骗入了传销组织。在求救败露,加上执意不加入传销组织后,被传销人员殴打致死。

  传销很多时候胜过严重的暴力犯罪

  事实表明,多年来,传销一直是不少地方社会治理的毒瘤,而且久治不绝,不少传销案件的危害后果已远远超越传销本身。将“传销”和“死亡”输入搜索栏,会看到大都位于东部地区的诸多传销命案。有媒体通过公开资料检索发现,据不完全统计,从2010年到2017年有33人死于传销组织。从东北、华北、长江中下游平原,一直到两广,每年都有年轻人因踏入传销而身亡,几乎每个东部省份都会摊上几桩命案。

  而在这33个案例中,死亡的原因就是无所不在的暴力。其中,16个人被殴打致死。因窒息死去的年轻人就有8个。有5人是从楼上坠下,有3人在逃亡中溺水身亡。上述两起司法裁决再次印证了传销组织暴力犯罪的狰狞面目。

  表面上,传销犯罪看上去是一种经济逐利型犯罪,但实质上很多时候胜过严重的暴力犯罪。传销活动被称为经济领域的“邪教”,以拉人头方式不断发展下线,最终实现极少数金字塔顶端的人敛财的目的。传销活动已将“上课洗脑”的精神控制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手段相结合,遇到不服者就会使用极其严重的暴力迫其屈服,所以,传销案中命案不断,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

  别因为传销而忽视了命案本质

  然而,对于传销致死人命的案件,不同司法机关的处理却存在较大的认识差异。上述所举的两起案件,杭州案对将被害人殴打致死的传销组织人员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在廊坊的邱某被害案中,尽管几名被告人对被害人施以酷刑,犯罪手段十分残忍,其暴力和凶残的程度与杭州案并无二致,但结果却没有定故意杀人罪,最严重的处罚仅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尽管我国刑法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并没有涉及故意杀人的手段如何残忍。但在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中有关于手段特别残忍的规定,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即使不认定放任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故意杀人,而选择故意伤害罪,可对于传销人员使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量刑范围也包括选择无期徒刑和死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上述传销案件中犯罪手段已令人发指,足以匹配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这样的案件,不能因为是传销引起,而忽略了其命案的本质;相反,传销犯罪应该使命案的危害性更为加重,将传销与命案数罪并罚才行。

  司法要洞察经济犯罪背后暴力犯罪特征

  在传销组织对于反抗者实施非法拘禁和身体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涉及的罪名通常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等。这些罪名的成立条件和量刑标准清晰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往往都被以非法拘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轻罪判处,这是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的。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司法要准确把握犯罪性质的转化或者重叠,尤其需要洞察经济犯罪背后暴力犯罪的实质特征。

  另外,在上述廊坊案一审期间,几名被告人家属对邱某的父母进行了相应的经济赔偿,这一做法在实践中也比较常见,被告人及其亲属希望通过给予经济赔偿,来换取对被告人从宽量刑。但赔偿本身是犯罪人损害他人利益后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给予赔偿应该只是酌情考量的量刑因素。对于这类以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案件,司法不可认同“以钱抵刑”的做法,否则,就会大大降低犯罪的成本,阻碍刑罚应有的威慑效应。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金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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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0日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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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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