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传销组织对受害者进行殴打折磨致人死亡 多名传销人员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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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利锋、黄险等与龚琪开、冯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O18)晋刑终134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利锋,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南省郑州市,2017年2月10日主动投案,2017年2月11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乔文朝、邓亚琛,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险,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2017年3月7日主动投案,当天被临时羁押于贵州省普安县看守所,2017年3月11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满龙,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2017年2月2日主动投案,当天被临时羁押于湖南省长沙市第二看守所,2017年2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靳兵,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林州市,2017年3月22日被抓获,当天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安阳市看守所,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亚东,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枣庄市。2017年1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锐,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2017年1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武,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2017年1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林,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达州市。2017年3月1日被抓获,当天被临时羁押于四川省达州市看守所,2017年3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续海,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苟其柯,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2017年2月28日被抓获,当天被临时羁押于四川省合江县看守所,2017年3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华,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自贡市。2017年1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玉龙,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2017年1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龚琪开,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2017年1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伟,男,199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绵阳市。2017年1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巩阳阳,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2017年3月4日被抓获,当天被临时羁押于郑州市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靳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审被告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靳兵、陈亚东、龚琪开、石锐、冯伟、李武、李国林、苟其柯、巩阳阳、黎华、王玉龙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1、王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晋08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靳兵、陈亚东、石锐、李武、李国林、苟其柯、黎华、王玉龙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均提出上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至2017年期间,"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在运城发展以老总、经理、大主任、小主任为管理阶层,负责策划、指挥、协调传销业务,参加者以购买"白皙雪颜"护肤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传销网络。传销窝点分别位于××区(黄险负责)、姚孟办南村(路满龙负责)、王桐村(铁孝培负责)、姚孟办永安庄村(靳兵负责)民居内。被告人刘利峰任经理,被告人黄险、路满龙任大主任,被告人靳兵和铁孝培(另案处理)任主任。期间,被告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靳兵以介绍工作、谈对象为由,先后将50余人骗至运城市加入传销组织。

  2017年1月30日被害人向某2被诱骗至运城,当天16时许,被告人黄险将其安排到被告人靳兵负责的传销窝点。依照该传销组织的管理惯例,被告人靳兵安排被告人李国林扮演"大哥",被告人苟其柯扮演"师傅",被告人陈亚东、李武、龚琪开、冯伟、石锐、黎华、巩阳阳、王玉龙及张振国(另案处理)扮演"小弟",以威胁等方法逼迫向某2加入该传销组织,遭到向某2断然拒绝,被告人黄险遂指使被告人路满龙劝说向某2,被告人路满龙对向某2拒不配合的态度心生不满,先后用水杯朝向某2头部泼热水、用水瓢往向某2嘴里灌冷水、对其扇耳光、用脚朝其胸、腹部猛踹殴打向某2,期间,被告人陈亚东、李武、冯伟、龚琪开、李国林、石锐有按压向某2的手臂、腿的行为,被告人巩阳阳、黎华有从门外接水的行为。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李武发现向某2嘴唇发白,有点不对,给靳兵汇报,被告人靳兵发现向某2出现抽搐、发抖、呕吐症状后告诉被告人路满龙,路满龙随即向被告人黄险、刘利峰汇报此情况,并安排被告人陈亚东、李武等人将向某2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陈亚东、李武将向某2先后送盐湖区曹允村诊所、莲菊医院、运城市红十字会医院抢救时,向某2已经死亡。经鉴定,向某2系胸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纵膈、心脏、肺脏、肝脏损伤大失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陈亚东协助公安人员抓获龚琪开、石锐、冯伟、黎华、王玉龙。

  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刘利峰主动到巩义市公安局投案。2017年3月7日被告人黄险主动到贵州市普安县公安局盘水派出所投案。2017年2月2日被告人路满龙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洞井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尸体检验意见书、亲缘关系鉴定书、现场勘验记录、现场指认笔录和被告人供述等。

  另查明,因被告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靳兵、陈亚东、龚琪开、石锐、冯伟、李武、李国林、苟其柯、巩阳阳、黎华、王玉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1、王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27487.5元,酌情赔偿交通费、住宿费3000元,共计30487.5元。

  庭审前后,被告人刘利峰、路满龙、靳兵、陈亚东、李武、李国林、巩阳阳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1、王某1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撤回对被告人刘利峰、路满龙、靳兵、陈亚东、李武、李国林、巩阳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靳兵在传销组织活动中,起组织、指挥、管理、协调的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靳兵、陈亚东、龚琪开、石锐、冯伟、李武、李国林、苟其柯、巩阳阳、黎华、王玉龙为迫使被害人向某2参加传销组织而共同伤害其身体造成向某2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靳兵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靳兵、陈亚东、龚琪开、石锐、冯伟、李武、李国林、苟其柯、巩阳阳、黎华、王玉龙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靳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亚东、龚琪开、石锐、冯伟、李武、李国林、苟其柯、巩阳阳、黎华、王玉龙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亚东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险、龚琪开、石锐、冯伟、苟其柯、黎华、王玉龙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1、王某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被告人黄险、龚琪开、石锐、冯伟、苟其柯、黎华、王玉龙之间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判以被告人刘利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黄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路满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靳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亚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龚琪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石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冯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国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苟其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巩阳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黎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玉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黄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1、王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4573.16元。被告人龚琪开、石锐、冯伟、苟其柯、黎华、王玉龙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1、王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220元。被告人黄险、龚琪开、石锐、冯伟、苟其柯、黎华、王玉龙之间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人刘利峰及其辩护人、上诉人黄险、靳兵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1、上诉人在传销组织中的作用不大;2、上诉人没有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

  上诉人路满龙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是受人指使的,应从轻处罚。

  上诉人陈亚东、李武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应认定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

  上诉人石锐、苟其柯、黎华、王玉龙、上诉人李国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各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小,量刑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靳兵在传销组织活动中,起组织、指挥、管理、协调的作用;上诉人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靳兵、陈亚东、石锐、李武、李国林、苟其柯、黎华、王玉龙、被告人龚琪开、冯伟、巩阳阳为迫使被害人向某2参加传销组织而共同伤害其身体造成向某2死亡的犯罪事实清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7年1月31日凌晨1时许,盐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接城南分局电话称,运城市急救中心保卫科打电话说有2名男子送1名男子到运城市急救中心,人送到医院后已经死亡,死亡男子浑身衣服湿透,且胸部有外伤,2名男子对情况含糊不清,遂将人带回城南分局进行询问,得知3名男子在运城进行传销,死亡男子不同意加入传销组织,被传销组织的人殴打致死。当日盐湖公安分局决定立案侦查。

  2、证人黄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叫黄某,2017年3月7日我带黄险主动到务工的普安县公安局投案。

  3、证人李某(曹允村诊所医生)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1月30日晚上快9点时,我已经把门关了,听见有人敲门,问怎么回事,那个人说有个人下午喝了酒,溺水了,我就出了诊所门,当时那名男子靠在一个人身上,坐在出租车上,我摸了一下那个人脉搏,已经没有脉搏了,说看不了,让他去大医院,之后他们就坐车走了。对方连司机一共四个人。

  4、证人王某2(莲菊医院医生)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1月30日晚上大约9点左右,我在医院值班室值班期间,有一名男子背着一个男子来到医院,将病人放在检查床上,我检查后,发现这名男子没有了呼吸、心跳,就让对方打120送大医院,对方说不用,就坐出租车走了,当时对方说该男子下午六点多溺水了,对方是四川口音。

  5、证人冯某(运城市红十字会医院急诊科医师)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1月30日晚上10点左右,两名男子带着一名男子到医院急诊室,那两名男子说这个人溺水了,要赶紧抢救,我经过检查发现这名男子已经死亡,并发现该男子身上有外伤痕迹,不像是溺水而亡,就通知了医院保卫科,保卫科就把陪同男子男子带走了。

  6、证人焦某(姚孟办南村村民、房东)的证言,主要内容:案发地点房子是2016年10月份租出去的,当时是一个女的和一个男的去租的房子,每个月350元,租房子时对方说是在工地干活的,我将房子租出去后没有去过,直到正月初五才发现房子里没有人了。

  7、证人赵某(永安庄村民)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12月17日尤小英、樊鹏飞同我老公张胜堂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月租金400元。

  8、证人樊某(北相镇南任留村村民)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的房子是2016年7、8月份的一天租出去的,对方是四川人。每个月300元,2017年春节期间发现房子里的人都走了。

  9、到案经过说明材料,主要内容:2017年1月30日22时许,运城市红十字会医院保卫科值班人员周继生、郝瑞宁将陈亚东、李武控制后,随后打110报警,运城市公安局城南分局民警将陈亚东、李武带回城南分局,后移交盐湖分局重案中队。

  10、到案经过说明材料,主要内容:2017年1月31日凌晨,运城市公安局城南分局将陈亚东、李武移交盐湖公安分局。

  11、到案经过说明材料,主要内容:2017年1月31日侦查员根据陈亚东供述,到盐湖区王桐村一个传销窝点将龚琪开、石锐、冯伟、黎华、王玉龙传唤到盐湖公安分局。

  12、到案经过说明材料,主要内容:2017年2月10日下午14时许,刘利锋主动到巩义市公安局投案称自己在山西省运城市××区织。(接受民警王晓雷、郑权)

  13、到案经过说明材料,主要内容:2017年2月2日路满龙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洞井派出所投案,称自己在山西省运城市一传销窝点将一传销人员殴打致死。

  14、到案经过说明材料,主要内容:2017年3月1日8时许,K1535次列车乘警唐彦文接重庆乘警支队调度室电话,告知李国林的身份信息,随后唐彦文同列车长以查票名义从17车80号座位上将李国林查获。

  15、到案经过说明材料,主要内容:2017年3月7日9时50分,黄险在其父亲陪同下主动到贵州省普安县公安局盘水派出所查询自己是否属于上网追逃人员,表示愿意主动投案,之后经过查询主动投案。

  16、到案经过说明材料,主要内容:2017年2月28日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望龙派出所民警在四川省××县望龙场将苟其柯抓获归案。

  17、到案经过说明材料,主要内容:2017年3月4日13时10分,河南省郑州市铁路公安处开封北站派出所民警在开封北站出站口巡查时发现一名男子形迹可疑,经查询系上网追逃人员巩阳阳,遂将其抓获归案。

  18、到案经过说明材料,主要内容:2017年3月22日上午9时许,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河南省林州市××镇将逃犯靳兵抓获归案。

  19、河南省安阳市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主要内容:2017年3月22日至3月29日靳兵抓获归案后临时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0、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主要内容:巩阳阳于2017年3月4日羁押于郑州市铁路公安处看守所,3月14日移交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押解出所。

  21、四川省合江县看守所出具的关于苟其柯释放证明,主要内容:苟其柯于2017年2月28日临时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3月9日因解除羁押予以释放。

  22、贵州省普安县看守所出具的关于黄险临时羁押证明,主要内容:黄险于2017年3月7日临时羁押于普安县看守所,3月9日由运城公安局盐湖分局提走。

  23、四川省达州市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主要内容:李国林于2017年3月1日临时羁押于四川省达州市看守所,3月10日由运城市公安局民警带离出所。

  24、长沙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主要内容:路满龙于2017年2月2日临时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5、巩义市公安局出具的未羁押证明,主要内容:2017年2月10日下午14时巩义市公安局接受投案的刘利峰,当天18时将刘利峰移交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民警。

  26、运城市急救中心红十字会医院急诊科危重病抢救记录,主要内容:2017年1月30日22时,向某2被送到医院,进入抢救室时已经死亡较长时间。

  27、红十字医院保卫科出具的值班登记表,主要内容:2017年1月30日晚22时,保卫科接急诊科电话,经了解李武和一名男子送急诊一名男尸(向某2),发现死者胸、手部有伤,遂拨打110报警电话,当晚22时51分城南分局民警将李武和另外一名男子带走。

  28、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7月6日在盐湖区看守所讯问5室,在见证人张宁波见证下,经过陈亚东对12张年龄相仿的不同男子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后确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振国、苟其柯、巩阳阳、李国林。

  29、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2月3日在盐湖区看守所讯问2室,在见证人张宁波、张洋见证下,经过龚琪开对12张年龄相仿的不同男子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后确定2号照片上的人就是2017年1月30日下午参与殴打向某2的苟其柯。

  30、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2月3日在盐湖区看守所讯问2室,在见证人张宁波、侯慧青见证下,经过陈亚东对12张年龄相仿的不同女子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后确定3号照片上的人就是2017年1月30日指使其殴打向某2的主任靳兵。

  31、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2月3日在盐湖区看守所讯问2室,在见证人张宁波、张洋见证下,经过李武对12张年龄相仿的不同女子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后确定3号照片上的人就是2017年1月30日指使其殴打向某2的主任靳兵。

  32、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7月6日在盐湖区看守所讯问5室,在见证人张宁波见证下,经过冯伟对12张年龄相仿的不同男子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后确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苟其柯、巩阳阳。

  33、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7月6日在盐湖区看守所讯问5室,在见证人张宁波见证下,经过路满龙对12张年龄相仿的不同男子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后确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巩阳阳、苟其柯、黄险、李国林。

  34、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2月15日在盐湖区看守所讯问4室,在见证人张宁波见证下,经过刘利峰对12张年龄相仿的不同男子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后确定3号照片上的人就是该传销组织手下的大主任黄险。

  35、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4月26日在盐湖区看守所讯问1室,在见证人张宁波见证下,经过黄险对12张年龄相仿的不同女子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后确定2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宋秋霜。

  36、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4月26日在盐湖区看守所讯问1室,在见证人张宁波见证下,经过黄险对12张年龄相仿的不同男子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后确定11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铁孝培。

  37、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4月26日在盐湖区看守所讯问1室,在见证人张宁波见证下,经过龚琪开对12张年龄相仿的不同男子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后确定4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振国。

  38、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4月26日在盐湖区看守所讯问1室,在见证人张宁波见证下,经过龚琪开对12张年龄相仿的不同男子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后确定4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振国。

  39、现场勘验笔录(×××号),主要内容:2017年1月31日8时30分至9时30分公安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运城市××区张胜堂家。公安人员拍照固定证据。

  40、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2017年7月10日黄险带领侦查员对其负责的传销组织的窝点进行指认,窝点位于南任留村樊某家,公安人员拍照固定证据。

  41、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2017年7月10日路满龙带领侦查员对其负责的传销组织的窝点进行指认,窝点位于姚孟办南村焦某家,公安人员拍照固定证据。

  4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2017年7月10日路满龙带领侦查员对其殴打向某2的地点进行指认,现场位于××区赵某家,公安人员拍照固定证据。

  4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2017年7月10日黄险带领侦查员对殴打向某2的现场进行指认,现场位于姚孟办永安庄村赵某家,公安人员拍照固定证据。

  43、运城市盐湖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盐)公(司法)鉴(尸检)字【2017】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主要内容:论证意见,1、分析认为颈部出血点系死者生前被他人扼压所致。2、死者胸前部、肩前部、上臂损伤系遭受钝性外力(如拳脚类)作用所致。3、死者头右顶部皮下出血分析认为头部损伤系遭受钝性外力作用所致。解剖见纵膈可见大片淤血,右肺淤血,右侧胸腔可见大量凝血块,心脏可见心肌出血及心壁有破裂口,肝脏破裂,腹腔可见血性液约1500ml。检验意见,向某2系胸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纵膈、肺脏、心脏及肝脏损伤大失血,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44、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运)公(司法)鉴(法物)字[2017]69号法医生物物证鉴定书,主要内容:经过对向某2血卡和向某1血卡进行DNA比对,确定向某2和向某1的DNA分型符合生物学单亲遗传关系。

  45、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主要内容:向某2,男,汉族,1992年9月25日出生,四川省广元市××区。2017年7月3日注销该户口。

  46、上诉人刘利峰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所在的传销组织叫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我的职务是经理。在我们整个体系里我上边是老总,老总上面是谁我就不知道了,我是经理,我下面是大主任,大主任下面是小主任,小主任下面是老板,老板就是最底层的人(是已经交过钱的人),都是我们这些人发展过来的,只要交了2800元就会成为新老板。我们传销组织卖的产品叫"白皙雪颜",我就没见过这个东西,每个大主任都有一个"家",就是讲课的地方,我知道我下面有四个家,分别是黄险、路满龙、铁孝赔、靳兵他们家分别在盐湖区王桐村、姚孟村等几个地方,路满龙是我手下的一个大主任,他这个家的事情要给我汇报。我下面有四个主任,其中黄险和路满龙是大主任,靳兵和铁孝培是小主任,大主任归我管理,小主任归大主任管理,一个主任负责一个家,平时家里有什么事黄险和路满龙向我汇报。2017年1月30日靳兵那个家新来的朋友黄险和路满龙给我打电话说了。新人一般都是以介绍工作和处对象骗过来的,新人来了主任安排女的到车站接,来了后给新人说处对象和安排工作都是假的,然后给他介绍我们这个网络营销直销,让新人考察,然后我们把新人随身带的物品登记一下,然后把物品还回去,如果新人不同意,就让一个人先扮演大哥,吓唬新人,吓不住的话,新人反抗厉害的,就对新人进行殴打、灌水。我们平时都是黄险和路满龙给主任开会,开完会有什么事黄险和路满龙给我打电话汇报,新人来交的钱和买的产品单数由黄险和路满龙直接交给我,我收了钱再交给王亮,然后王亮给我发工资,我再给四个主任发工资。2017年1月30日晚上7、8点的时候,我在家里接到路满龙的电话,他说他打人了打的很严重,害怕家人知道,我说你先把人送医院然后去自首,挂了电话后,过了一段时间他又给我打电话,说人送到两家医院都不收,送到运城急救中心,说人已经死了,之后我还是劝他去自首。接着他给我打电话要钱,我让他找黄险要钱,后来黄险给我打电话说他见面给路满龙2000元,之后我又给路满龙打电话劝他自首,之后黄险给我打电话说路满龙去自首了,之后我就说我们集体去自首。死者是谁我不知道,这个死者是新朋友没交钱的,不知道什么原因打家里的老板了,路满龙就让人把他撂倒,然后就打他了。

  47、上诉人黄险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14年夏天来运城参加传销组织的,一直到2017年1月30日出事才走的,我们传销组织级别是老总、经理、大主任、小主任、老板,我是大主任级别,刘利峰是经理,我没见过老总,我和路满龙是大主任,靳兵和铁孝培是主任,我们一共四个传销窝点,每个窝点有一个主任负责,我们四个主任每天早上、下午在一起开会,开完会后由我给刘利峰汇报情况,有新人来了交钱买产品,钱交给主任,主任交给我,我在统一交给刘利峰,我们每个新人都是老板自己通过QQ等聊天工具发展的,联系好之后,把新人的资料发给自家主任,主任经过筛选后交给我,我筛选后交给刘利峰,刘利峰给我们交代如果我给他发过的信息他没回就表示可以发展,如果不行他就给我打电话或者发信息。我们销售的是"白皙雪颜"护肤品,但是我就没有见过。向某2是年前铁孝培那个窝点的郭磊联系好的,而且向某2把车票也买好了,郭磊把资料发给铁孝培,铁孝培把信息发给我,2017年1月29日下午,我们四个主任在一起开会,我说明天要来一个新人,靳兵主动说她要,我说可以。到2017年1月30日下午,我们四个主任在一起开会,因为新人到了我们必须在场,我就让靳兵先回去安排接新人,让铁孝培去接上宋秋霜一起去火车站接人,接了人之后送靳兵家,因为我们不知道新人来了从那条路进永安庄,我让路满龙在村口的加油站等着,我在村后面公路等着,之后靳兵打电话说人已经到家了,我就联系路满龙说人已经到了,我回到靳兵家的时候,人已经在客厅了,靳兵和宋秋霜在院子里,这时路满龙和铁孝培先后进来了,我们在院子里听见客厅在争吵,路满龙就进去了,我就去了大客厅。新人来之前我们都会安排一个师傅带新人,再安排一个人扮演大哥,其他人扮演小弟,家里留三四个人陪着新人聊天,如果新人不听话情绪特别激动抵触,其他的人就进去,将新人围住吓唬他,主任再进去和新人谈话,如果新人还是不听话,就会对他浸水、扇耳光、打,但是其他人不能动手,只有主任可以动手。我进去后在客厅玩手机,不知道是靳兵还是铁孝培把向某2的手机给了我,过了一会路满龙出来把单子给了我,单子上登记的新人来时带的东西,我看了后就给了靳兵,然后我就走了。当我走到高速路口加油站的时候,靳兵给我打电话说人不行了,我就给刘利峰把情况说了,我回到靳兵家的时候我在门口看见向某2盖着被子在那里躺着,脸色发白,我就给刘利峰说了人很严重,说完我们就去羊驮寺诊所、曹允村诊所看了,曹允村诊所不收,又送到二院,也不收,让去急救中心,我就给刘利峰说了,我就去了王桐村的房子。后李武给我打电话说人死了,我就给刘利峰打电话说了,刘利峰给我说让我把靳兵家的人都带走,安排到其他家,让我把身上的钱给了路满龙,我就给了路满龙1500元,我给靳兵和铁孝培打电话让他们把人安排好,我就回到家,见到靳兵家的李国林、张振国、巩阳阳、苟其柯在我家,刘利峰给我打电话,让我问一下还有谁愿意做,愿意做的让我和铁孝培带人去临汾,靳兵和黄刚带一部分人去安康继续做,靳兵和铁孝培都不愿意去,我就给刘利峰说了,刘利峰让我早上坐最早的一趟车走,我就带着愿意做的12个人买了去洛阳的票上了车,后来到了洛阳,刘利峰说做不成了,让我把人解散了,我就和宋秋霜去了长沙,后来联系上路满龙,他后来去自首了。当时靳兵家的人有靳兵、李武、陈亚东、龚琪开、张振国、李国林、巩阳阳、苟其柯、冯伟、石锐、王玉龙、黎华。

  48、上诉人路满龙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因为在山西××区一个出租屋内对一名刚加入传销组织的男子进行殴打致其死亡,所以我来派出所投案。2017年1月30日16时许,铁孝培和宋秋霜在山西省运城市××站接了向某2来运城市盐湖区永安庄我们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出租屋,后来黄险给我打电话要我去出租屋,我随后就赶到出租屋,我在院子里等了一会,听见向某2在房间和别人吵闹,不知道和谁,我听见向某2说要回家,后来黄险要我进里屋,让我打一桶水过来,当时我没有进去,黄险又让陈亚东进里屋去劝说向某2,让他冷静一下,过了5分钟的样子,黄险让我进去劝向某2加入传销组织,交代我说如果向某2不听话就灌水,再不听话就打向某2,我拿了一个板凳要向某2坐下,我就面对面坐在他跟前,我劝说向某2冷静下来,突然向某2拿了塑料凳子往自己头上砸,后来向某2拿着板凳准备打我们传销组织的工作人员,我们迅速将他摁倒在地,他用力挣扎,我就用脚踹了向某2的胸口处,并舀了一瓢水泼到向某2脸上,我问向某2是否冷静,他往我这边吐了一口水,我就发火了,并将其推倒在地,陈亚东和李武摁着向某2,我要他们将向某2的嘴撬开,接着我舀了一瓢水灌进向某2的肚子里,询问其是否冷静,他嗯了一声,我说没有人不让你走,随后向某2又向我吐了一口水,我更加火冒三丈,我让陈亚东控制住向某2,并让他打开向某2的嘴,我捏着向某2的鼻子,接着我舀了一瓢水灌进了向某2的肚子里,灌了3次水后,向某2浑身就开始发抖,嘴里还是吐着透明液体,牙齿不停的颤抖,眼睛是半闭着的,口齿不清楚了,我将向某2的随身物品登记一下就出去了,出去之前我和黄险交代给他换衣服,并把他扶到男生宿舍的床上,开着电热毯盖了三床被子,用热水擦了身体,没过多久,靳兵给我打电话要我赶紧过去,说向某2现在浑身抖得厉害,我立马赶到了出租屋,查看了向某2的身体情况,当时他还有呼吸,但情况很不好,我立马向上司黄险汇报了情况,请示送医院急救,黄险随后也赶到出租屋,黄险向他上司汇报了情况,刘利峰说要我们把向某2送附近诊所看看,其他人就出去找诊所了,我一个人留在出租屋,这时我发现向某2鼻子里流了血,我很害怕,立马打电话给靳兵,要她叫出租车过来,我、陈亚东、李武三人就将向某2背出来抬上出租车,陈亚东、李武将向某2送往曹允村诊所,这里医生告诉我们直接送大医院,随后我们将向某2送到莲菊医院,这里医生让我们把向某2送市里大医院,陈亚东、李武接着送向某2去第二人民医院,我也叫了出租车往医院赶,我通过电话联系陈亚东和李武,他们说这里的医院也不收,建议将病人送急救中心,陈亚东和李武就把人送急救中心,他们电话告诉我说医生说人不行了,并且陈亚东和李武被急救中心的保安控制了,我发现情况不妙,心里害怕就联系黄险,他让我一个人承担责任并投案自首,要不就逃跑,我就跑了。我是2013年12月份左右加入的传销组织。我现在是主任级别,上级是黄险,他是大主任。当时陈亚东和李武控制的向某2,我一个人灌水的,灌了三次,当时黄险交代说如果向某2不听话就灌水。当时我打向某2的时候他说了一句他有病,我问什么病他不告诉我。

  向某2是郭雷通过QQ聊天骗过来的,这个传销组织共有四个家,黄险、靳兵、铁孝培和我分别负责一个家,当天我们都在靳兵负责的永安庄的家,我负责的家在南村,黄险的家在任留村,铁孝培负责的在王桐村。我们这个传销组织,每次有新人来,都会对他随身带的东西进行统计,如果他配合就不打了,如果反抗就对他动手。当天晚上黄险给了我2000元让我逃跑。我是2017年1月份担任代理大主任的,当时大主任朱军受伤,经理刘利峰让我代理大主任,平时我都听黄险的。我们四个家每个家差不多就是十四五个人左右。

  49、上诉人靳兵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从2015年6月份加入这个传销组织的,2016年11月份当上主任级别,2017年1月30日上午11时,我和大主任黄险、大主任路满龙、主任铁孝培在一起开会,黄险说要来一个新人,下午的时候,黄险给我打电话说这个人分到我负责的家,我就把我负责的这个家的人叫到一起,我说下午要来个新人,把新人的资料给他们念了一下,然后我问谁当师傅,我在举手的人里面选了苟其柯当师傅,选了李国林当大哥,之后安排三个人(其中有苟其柯)在一个屋里等着,剩下的人由李国林带着到另一个房间,17时许,宋秋霜把那个新人带到这个房里,由苟其柯三个人向这个新人解释,宋秋霜就出来了,我当时和龚琪开、尤小英在院子里站着,过了三五分钟,李国林领着剩下的人就进去了,这时黄险、路满龙就陆续来到院子里,过了一会路满龙也进了房里,有人出来提水。大概半个小时,路满龙出来说那个人装死,别管他,我们就在院子里,过了一会,黄险、路满龙、铁孝培就陆续走了,李武出来给我说那个人手冰凉,我说赶紧给他取暖,我就给黄险、路满龙打了电话,让他们赶紧过来,陈亚东、李武留在卧室,剩下的人在大客厅,黄险、路满龙过来后,让李武给新人穿上衣服,往医院送,我骑着自行车去了羊驮寺诊所,把新人的症状给医生说了一下,医生说赶紧取暖,我就给黄险打电话,黄险让我打的过去,把人往医院送,我打的在村口遇见路满龙、陈亚东、李武把那个新人弄到村口,他们把新人放在后座上,我们把人送到羊驮寺诊所已经关门了,就把人送到曹允村莲菊医院,医生让我们送大医院,我就给黄险打电话让他带钱过来,后来见了铁孝培,我们在胡同口说话,后来听见有人和李武他们说话,之后一起走了,我和铁孝培就去了汽车站,黄险给铁孝培打电话说那个人死了,让我们把家里的人安排好再走,之后我和铁孝培到了我家,我把我家里的七个人送到黄险家,其余的人铁孝培带到他负责的家,我和铁孝培就一起去了洛阳。我负责的这个家共有十三四个人,我们组织结构是老总、经理、主任、业务员,我们共有四个主任,一个主任负责一个家,黄险和路满龙是大主任,我和铁孝培是主任,我平时事情都是向大主任汇报,经理是刘利峰,经理给我们发工资,业务员的工资由刘利峰给我们,我们再发给业务员,平时我们业务员购买产品的钱由我们主任收取,交给黄险,黄险交给刘利峰。我们做的产品是白皙雪颜,但是我没见过产品。

  50、上诉人陈亚东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17年1月3日被传销组织转移到永安庄这个传销窝点的,2017年1月30日下午17时左右,宋秋霜把向某2从火车站接到我们住的永安庄家里面,宋秋霜去接的时候,剩下我们的这些人都已经做好准备了,我和龚琪开、靳兵躲在厨房,小客厅里面留了三个人,黎华、苟其柯还有一个可能是张振国,大客厅有六个人是:王玉龙、李国林、巩阳阳、石锐、李武、冯伟,我们当时已经分好工,李国林扮演大哥,苟其柯扮演师傅,其他人都是小弟,宋秋霜把人接回来之后,领到小客厅,之后她就出去了,靳兵对宋秋霜说你进去告诉他网友没有了,现在考察一个新项目,宋秋霜就进去了,这个时候黄险和路满龙就也进了这个家,宋秋霜进去一会又出去了,接着李国林就带着一帮人进了小客厅,龚琪开也进去了,他们吓唬向某2,我在外面听见里面吵,但是说什么听不清,过了一会,靳兵叫我进去给新人做工作,劝他配合我们,我进去之后还没有说话,看见向某2说我不会和你们合作的,他就拿着塑料板凳砸自己头,还用头撞墙,其他的人赶紧就把他拉住了,路满龙听见房间里面有动静,然后就进来了,路满龙是我们大主任,他进去之后我们这些人都抢着过去和他握手说大主任好,他就直接坐到桌子后面去了,我们就提醒向某2坐到路满龙跟前,我记不清是谁把凳子挪到离路满龙近一点的位置,向某2就坐过去了,路满龙就问向某2是哪里人,他不说话也不看路满龙,其他人就提醒他看着大主任,他还不理会,路满龙嘴上对向某2说"你很拽是不是,到这你就得听我的,保你啥事没有",说完拿起桌子上的水杯把水泼在向某2的脸上,向某2很激动,路满龙就走过去用脚把向某2踹倒在地,接着用脚在向某2身上踏了几下,又在脸上扇了几巴掌,当时向某2比较激动还要反抗,李武、龚琪开就按住向某2的胳膊,李国林、石锐按住他的腿,就把他按到地上,路满龙就问他冷静没有,他说冷静了,我们就把他拉起来坐到凳子上。路满龙在踹仕林的时候,向某2的手机掉到地上,路满龙就把手机捡起来问向某2手机密码,他不说,路满龙就过去把他踹倒在地,又在他身上踏,然后不知道谁打了一桶冷水,路满龙就用水泼在向某2脸上,大概泼了2次,路满龙又问他手机密码,说了2遍支支吾吾的说不清,路满龙又把他踹倒在地,我和李武按住他的胳膊,李国林和石锐按住他的腿,路满龙用手捏住向某2的鼻子,往他嘴里灌水,灌了2瓢水,灌完之后路满龙又问密码,向某2支支吾吾说不清,路满龙说你还没喝饱是吗,然后又给他灌了1瓢水,接着问密码,向某2就说了密码,路满龙就回到座位上把手机解开了,就让张振国拿出去了,然后就又对向某2说你身上有没有带凶器,要搜身,向某2不看路满龙,路满龙说你不知道尊重人吗,就用桌子上的水杯里的水泼向某2,然后我和龚琪开就在向某2身上搜,把东西全部掏出来,搜完身之后又把他包里的东西全部倒出来,路满龙就叫我把他所有东西登记一下,之后我和李武把向某2扶到凳子上坐着,坐了一会向某2坐不稳就翻倒在地,路满龙就说你愿意躺就躺着,然后就开始说靳兵,把靳兵的形象树立了一下,之后路满龙就出去了,过了一会靳兵让我打了一盆热水进去,给向某2擦了身,并劝劝他,让他配合我们,然后我就进去了,我就劝他,还给他找了几件衣服,他光是哼哼,不说话,我和李武、李国林、苟其柯就把他抬到寝室,把他身上擦了擦,给他换了衣服,我感觉他身上凉,我就给他插上电热毯,又给他盖了三层被子,我就把手伸进被子里抓住他的手,给他暖暖,我暖了一会感觉不对劲,我就用手摸了他的脉搏,脉搏很弱,我用手试了一下他的脸、嘴和鼻子,都是冰凉,我就赶紧出去,给靳兵、路满龙和黄险说了一下,路满龙说不要管他,他是装的,黄险就说先用被子捂捂,等会看情况,说完我又进了房间,我进去之后,我就找了个借口把苟其柯支开了,我就给李武说不大对劲,我就给向某2掐人中,李武给他做人工呼吸,我在他肚子上按了按,我按的时候听见他肚子里面有水声,也没有其他声音,李武就出去了把这情况又给靳兵说了一遍,说完他又回来了,过了一会,我给李武说你不要去了,我去给他们说说,靳兵叫我再给向某2身上擦擦,我就用热毛巾在向某2肚子上敷上,在他头上也敷了一块,过了一会,我见没反应,就用我的手在他手上搓,也没有效果,这时路满龙拿了一个体温计,叫我给向某2量体温,我就用手掰他的嘴,掰不开就把体温计夹在他腋下,大概5、6分钟,他的体温一直没有上来,路满龙他们就把所有人都支到大客厅,然后他们也进来看,他们说再掐人中,我就又掐了人中,黄险还用手试试呼吸,然后他们就叫我背上人往外走,我把人背上在院子里等了一会,他们又叫我把人放回去,我回到屋里等了一会,他们又叫我背上出来,我们走到村口,有一个过路人,我们就在麦地里躲了一会,靳兵就打的过来了,我们把人放在出租车上,我们先到羊驮寺的诊所,诊所不开门,我们又到莲菊医院,医院的人说这个人很严重,他们看不了,让我们去城里的大医院,我们把人送到第二医院,人家说医院是看皮肤病的,不看这个病,我们就来到急救中心,过了一会医院的人给我们说人死了,不让我们走,后来就被带到公安局了。我们就是搞传销的,我们有四个主任,分别是路满龙、靳兵、黄险、铁孝培,他们四个人是平级的都是主任,主任给我们发钱,我们实行的买单制,一单2800元,我们每骗来一个人主任就给我们370元,新来的人如果配合的话就没事,不配合主任就会辱骂殴打。向某2快来的时候,靳兵安排我收拾院子,让李国林扮演大哥,苟其柯扮演师傅,其他人扮演小弟,我和龚琪开、靳兵躲在厨房,我们每个人具体说什么干什么都是听靳兵安排。当时路满龙总共给向某2灌了2次3瓢水。当时就是路满龙一个人打的人。

  51、被告人龚琪开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1月30日下午5点多,我们传销组织的宋秋霜把向某2接到我们位于永安庄的传销窝点,来之前靳兵就把向某2的基本情况给我们说了,并且以靳兵为首给我们分别安排了任务,我和陈亚东是负责在门外望风的,李国林负责扮演能起威慑力的大哥,苟其柯负责扮演说服他加入传销组织的师傅,其他人都扮演小弟,听指令以及看眼色行事。当天下午5点左右,向某2来到我们窝点后,宋秋霜明确告诉他被网友骗了,你最好老老实实在这呆几天,了解我们的项目,高高兴兴来高高兴兴走之类的话,之后宋秋霜就走了,我和李国林、李武等人进到房间,看见向某2、苟其柯、黎华、巩阳阳他们4个人在里面,李国林就给向某2说,你被网友骗了,你来这里好好了解一下我们的项目,不了解清楚不准走之类的话,向某2当时很气愤,情绪很激动,用拳头在墙上打了一拳,这时路满龙也进到房间,对向某2说这是山西运城,这里我说了算,说完之后向某2很生气,用塑料板凳往自己头上砸,我就和李武一人一边拉住他的手,路满龙在向某2胸前踢了两三脚,向某2倒在地上,路满龙又在向某2胸前踩了几脚,向某2不说话,路满龙就让一个人出去提水,不知道谁提了一桶水回到房间,路满龙就捏着向某2的鼻子,用瓢往向某2嘴里灌水,当时李武和陈亚东控制向某2的胳膊,李国林控制腿,大概灌了大半桶水,路满龙再次要求向某2听话,向某2坐在板凳上还是不说话,路满龙又问向某2手机密码,向某2说的模模糊糊,路满龙输了2次都不对,很生气,就往向某2脸上泼了三四杯热水,继续问向某2手机密码,向某2告诉了他,就打开了手机,然后路满龙就问向某2是哪里人,向某2不说话,路满龙很生气,一脚又把向某2踹倒在地,又在向某2胸前踹了好几脚,路满龙继续要求向某2配合,向某2还是不说话,路满龙让黎华出去再打一桶水,黎华把水打回来,路满龙捏着向某2鼻子往他嘴里灌水,大概灌了半桶水李武和陈亚东控制向某2的胳膊,石锐和李国林控制腿,大概灌了半桶水后,路满龙还抽了向某2几个耳光,这时向某2倒在地上不动了,眼睛睁着,路满龙说他愿意躺着就躺在地上,然后就出去了,过了大约10分钟左右,靳兵让李武和陈亚东把向某2扶到男宿舍里面陪着向某2,其他人都到了男宿舍边上一个房间,大概过了半个多小时,路满龙就带着李武和陈亚东出了门,当时陈亚东还背着向某2,后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52、上诉人石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1月30日下午3时,我在运城市盐湖区一家出租屋参加的传销组织里面呆着,我们这个家的主任靳兵说我们这个传销家今天有一个新人被骗来,他念了这个新人的资料,这个新人叫向某2,是四川广元的,后来靳兵安排扮演大哥、师傅、小弟,因为我们以前都是这样对待新人的,所有我们知道所谓的大哥就是在家里管理新人的头,小弟就是协助大哥对新人进行管理的,而师傅则是教导新人每天需要学习做事的人,后来靳兵选定了李国林当大哥,苟其柯当师傅,剩下的我、黎华、巩阳阳、冯伟、张振国、李武、王玉龙扮演小弟。之后按照事先分工,巩阳阳、苟其柯、黎华在小客厅等着新人。当天下午5、6点,一个30多岁的女子带着一个身高1.68米左右,上身穿黑色棉服下身穿黑色休闲裤子的男子来到我们家,巩阳阳他们三个在客厅陪新人聊天,待了不到一分钟,我就和其他扮演小弟的人从其他房间冲到客厅,后来龚琪开来到房间,李国林按照事先编制的台词对新人进行训话,但是没想到这个叫向某2的新人因为生气被我们传销组织骗来,不服从管理,还用拳头在墙上打,我们其他人上前把他拉住,让他乖乖听话,这时候我们传销组织另外一家的主任路满龙来到我们家里,坐在客厅的桌子后板凳上,路满龙让我们把向某2带到他跟前,路满龙继续问向某2基本情况,向某2不配合还用自己坐的板凳砸在自己头上,路满龙上去将向某2踹倒在地,之后用脚踢向向某2胸口,踹了一会功夫,路满龙停下来问向某2能够配合,向某2说能行,路满龙又开始问向某2基本情况,但是他仍旧不配合,路满龙就拿起桌子上的杯子,将杯子里的水泼在向某2脸上,路满龙安排我们去提水,我记不清是谁从院子里提了一塑料桶水,路满龙又打了向某2几个耳光,还用膝盖顶住向某2胸口,将向某2打倒在地,但是向某2躺在地上不动,路满龙说他装死,他让李武、龚琪开、陈亚东、李国林将向某2按住,我记不清谁按的手脚,谁掰的嘴巴,谁捏的鼻子,我只记得路满龙用桶里的水瓢往向某2嘴里灌水,灌了多半桶水,问向某2能配合不,向某2说能行,我们将他拉起来重新坐到板凳上,路满龙继续问话,但是向某2仍然不回答,路满龙再次将向某2踹倒在地,我记得陈亚东按住向某2右手,我按住向某2的右脚,李国林按住向某2的左脚,左手谁在按我记不清了,当时李国林掰开向某2的嘴巴,路满龙捏着向某2的鼻子,再次往向某2嘴里灌水,把桶里的水灌完后,路满龙又让人出去提了一桶水,又灌了半桶水,路满龙将向某2放开问他手机密码,向某2当时说话已经不清楚,说了几次都不对,路满龙就用桌子上的杯子里热水泼向某2脸上,泼完又重新接上热水继续泼,之后还用冷水往向某2脸上泼,但是仍旧没有问出密码,路满龙将手机给了李国林之后又给了冯伟,之后我看见路满龙让李国林按住向某2的双腿,陈亚东按住向某2的左手,其他谁还参与按手我记不清了,路满龙将剩下的半桶水全灌进向某2的嘴里,之后我看见向某2躺在地上不动了,路满龙说你想装死就继续装,他就走了。我们用抹布将地上的水打扫干净,之后苟其柯从外面抱了一堆衣服进来,我和其他人将向某2的上衣全部脱光,之后我们将向某2抬到男生睡觉的卧室,陈亚东让我们出去,之后我们去其他房间睡觉,不知道什么时间,龚琪开把我们叫起来,让我们带全部物品,这时一个姓铁的主任带着我、冯伟、黎华、王玉龙来到另外一个家,直到被公安人员抓住。当时向某2身上有一个小挎包,包里有1000多元现金和身份证、银联卡、苹果手机和一些小东西。

  53、被告人冯伟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1月30日16时左右,靳兵主任给我们说新骗来一个人,让李国林做大哥,苟其柯当师傅,我和李武、陈亚东、石锐、龚琪开、王玉龙、黎华、张振国扮演小弟,我们等到17时许,一个女的把这个新人带来,当时先是这个女的和这个新人谈,这个新人知道自己受骗上当,知道这是一个传销组织,就要求离开,然后李国林就和我们一起进到客厅,李国林对这个新人训话,这个新人不听李国林的管理,还用拳头在墙上打,这时有人上去拉住,让他乖乖听话,这名新人一直问他什么时候能走,我们中间有人让他听大哥李国林的话,这名新人还一直说要走,过了十几分钟我们传销另外一个主任路满龙就来了,路满龙和这个新人说话他不听,路满龙就用桌子上的一杯水泼到这个新人脸上,他就用板凳在自己头上砸,路满龙就让我们把这个新人放倒,他冲上前在这个新人胸口用脚踹,问他冷静没有,这个新人还是不冷静,路满龙就一直用脚踹这个新人,最后这个新人说冷静了,路满龙就让这个新人重新坐到板凳上,问他手机密码,新人不说密码,路满龙又让把这个新人放倒,安排让人提了一桶水,路满龙让我们把新人按住,他用水灌这个新人,并且一直问手机密码,新人不说,提到第3桶水,灌了一些后新人说了手机密码,但是连续两次都是错的,期间路满龙打耳光用脚踹他,用杯子里面的热水泼了2次,第3次这个新人说了手机密码,然后我就看见新人躺在那里不动了,身上衣服湿透了,过了有二十分钟,靳兵让其他人把这个人抬到宿舍把衣服换了,然后我们就走到另外一个客厅,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到天黑时龚琪开让我们收拾东西让我们坐出租车到另外一个家里面,半夜被公安人员带走。当时按住新人的人有李武、龚琪开、陈亚东、石锐和我,还有人压住我记不清了。就是路满龙一个人动手打的。当时提水的塑料桶高四十多厘米,直径三十多厘米,灌了不到3桶水,有些水流到地上。我是2016年5月下旬被网友以谈对象名义骗到传销组织里的,直到现在都没回去,期间想逃跑都有人看管着,给家里打电话都有人监视,我们每个新来的人不听话都要经挨打、灌水的过程。当时我没有打这个新人,路满龙给他灌水时我帮忙按了一次腿。

  54、上诉人李武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1月30日16时,我、黎华、冯伟、李国林、王玉龙、苟其柯、巩阳阳、张振国在我们租住屋里客厅玩,主任靳兵过来说下午有一个新朋友来,她读了一下新朋友向某2的资料,靳兵安排李国林扮演大哥,苟其柯当师傅,黎华、苟其柯、巩阳阳三个人在小客厅等着,17时左右宋秋霜就带着新人来到小客厅,宋秋霜就走了,由这三个人看着向某2不让他闹,陪他聊天,过了一会我们在大客厅听见小客厅声音比较大,靳兵就让我们进去到小客厅,进去后看见向某2站在窗户边,我们让向某2坐在板凳上,李国林和向某2聊天,做他的工作,向某2对传销很抵触,不同意加入我们组织,我们让向某2把拖鞋换上,他不换。还大喊大叫。主任路满龙就进来了,拍桌子,对向某2说你吼什么,向某2就拿凳子砸,记不清是砸自己还是砸别人,路满龙就踹了向某2一脚,向某2倒地后,路满龙在他胸前踢了几脚,向某2用手挡,路满龙说把他按住,我按住向某2的左手,龚琪开按住向某2的右手,路满龙在向某2胸上踩了七八脚,向某2求饶了,路满龙还用水泼向某2,抓住向某2的衣领,问向某2冷静了吗,向某2说冷静了,路满龙就把向某2放开了,路满龙还是问向某2话,向某2说话声音很小,路满龙就用杯子的水泼向某2,向某2就躺在地上,路满龙过去用脚在向某2胸前踩了两脚,向某2就把路满龙的小腿抓住了,我和龚琪开一人一边把向某2拉开了,路满龙给向某2嘴里灌了一瓢多水,路满龙让我和龚琪开把向某2身上搜了一下,他身上有几百元,银行卡、身份证,路满龙问向某2手机密码,向某2说了三四次都是错的,路满龙就用杯子泼了向某2一杯水,向某2坐在地上,陈亚东把向某2右胳膊按住,路满龙又灌了向某2两三瓢水,向某2就把手机密码说了,路满龙就让向某2起来,我看见向某2起不来,我和陈亚东把向某2扶起来,我记不清是谁把向某2东西登记了,路满龙拿着向某2手机就走了,我看见向某2嘴唇发白,有点不对,我摸了一下他的脉搏,还有一些轻微脉搏,我和陈亚东把向某2抬到男寝室,给他换了衣服,看见他脸色不对,我就给靳兵说人有点不对,路满龙就让陈亚东背着向某2,我在后面扶着,计划背着他去羊驮寺一个诊所,路满龙在路上边走边打电话,后来我们先后把向某2送到莲菊医院、第二医院都不收,后来送急救中心,急救中心没有抢救过来,医生说人已经死了,急救中心保卫科问我们是怎么回事,最后把我和陈亚东扣在医院,警察过来把我和陈亚东抓住了。我是2014年10月份加入传销组织的,2016年元月份回家了,待了十几天,后来又来到运城传销。我们这个组织共有四个家,由经理刘利峰负责,每个家都有一个主任,靳兵是我们这个家的主任,其他三个家的主任是路满龙、黄险、铁孝培。新来的人叫美女帅哥,交了钱就是老板。

  55、上诉人李国林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1月30日16时许,靳兵把我们十几个人叫到小客厅,说今天要来一个新朋友,叫向某2,然后问我们谁扮演大哥,我们都举手了,靳兵选我扮演大哥,之后靳兵问谁扮演师傅,最后选了苟其柯,剩下的人扮演小弟,然后我们把小客厅收拾了一下,防止新人有过激行为,把凳子、开水瓶、牙刷杯之类的利器收起来,之后靳兵指定3个人在客厅等新朋友,其余人在大客厅。17时左右,一个女的把向某2领到小客厅,过了有3分钟,我听见小客厅有吵闹声,龚琪开到大客厅叫我们都出来到院子里,我看见黄险和靳兵在院子里站着,黄险让我们都进去,我们就进去了,我们就进去了,看见向某2坐在窗户旁边的凳子上,我问他是哪里人,被什么人叫来的,让他把手机、还有身上贵重物品拿出来,统计一下,向某2不拿出来要出去,旁边的李武、陈亚东就劝向某2冷静,让他配合把东西拿出来,向某2一直不配合,僵持了几分钟,路满龙就进来了,手里拿着向某2的手机,坐在主任的座位上,让向某2坐近点,向某2就坐过去了,路满龙也是对向某2说让他把东西拿出来,向某2不拿,让向某2说手机密码,向某2说了2个密码,路满龙输了都不对,路满龙说放倒,我、李武、陈亚东,还有谁我记不清了,我们四五个人就把向某2按倒了,我按的向某2的脚,路满龙就过来在向某2胸口连续踢了几脚,向某2没有动,我们就松开了,向某2就坐起来坐在凳子上,路满龙还是问向某2要手机密码,向某2还是不说,路满龙就用桌上的水泼在向某2的身上,路满龙走到向某2跟前,抓住他的头发,在墙上磕了两下,向某2就倒在地上,路满龙用膝盖压在向某2的胸部,说提水,不知谁就提了半桶凉水进来,路满龙用瓢泼在向某2身上,泼完后又提了桶水,泼了几瓢水后,路满龙说给我按着,李武、陈亚东、冯伟、我就把向某2的四肢按住,路满龙往向某2的嘴里灌了一瓢水,路满龙问向某2冷静没有,向某2说冷静了,李武和陈亚东就把向某2扶到凳子上坐着,路满龙问向某2手机密码,还是说的不对,路满龙让人倒了热水,泼在向某2脸上,路满龙让向某2把贵重物品掏出来,向某2就把身上的钱和身份证掏出来,路满龙说介不介意搜下身,向某2没有说话,路满龙就叫李武、陈亚东在他身上搜了一下,只搜出餐巾纸,陈亚东就把向某2的东西统计了一下放到向某2的包里,路满龙就走了,向某2就坐在凳子上,陈亚东让向某2站起来,向某2没有站起来,陈亚东和李武就把向某2扶到了卧室,给他换了衣服,用被子盖上,卧室里留下了李武和陈亚东,我们剩下的人就去了大客厅。到了21时许,我们在小客厅吃饭,陈亚东、李武、向某2都不在了。到了凌晨一点多的时候,龚琪开让我们起来,收拾东西,靳兵坐出租车把我、苟其柯、张振国送到黄险管理的家,早上起来9点多,黄险把那个家看门的把门打开,让我们走,我们就回家了。当时路满龙打向某2的时候我们这个家的所有人都在场,有我、陈亚东、李武、冯伟、苟其柯、龚琪开、石锐、张振国、巩阳阳、王玉龙。当时从外面提水的我不知道是谁,路满龙打向某2持续了了大概一个多小时,我们当时安排的扮演大哥,是向新人说规矩,统计新人身上的东西,让新人加入传销组织,大哥说话的时候小弟就在旁边说话,配合大哥吓唬新人,师傅是给新朋友端水、洗脚和新人一起睡觉,陪新人照顾新人的起居。我们这个家是靳兵主任负责,这个传销组织共有四个家,大主任黄险、主任路满龙、主任靳兵、主任铁孝培。传销组织有业务员、主任、经理、老总级别。

  56、上诉人苟其柯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16年9月30日被骗到运城盐湖区跟着靳兵到这个传销组织的,靳兵是我们的主任,2017年1月初我被靳兵转移到路满龙打人的这个窝点(盐湖区永安庄)。同年1月30日靳兵通知我们要来一个新人,等新人到了让我们给他培训,靳兵让我们报名扮演角色,我报名扮演师傅,师傅主要负责安排新人生活,24小时看着新人不让新人跑了,李国林扮演的大哥,其他人都是小弟,当天下午五点多,宋秋霜把新人向某2带到我们这里,在宋秋霜接新人的时候我们就做好了准备,陈亚东、龚琪开和靳兵躲在厨房,我和黎华、张振国在西边的一个小客厅,大客厅里面有6个人,他们分别是王玉龙、李国林、巩阳阳、石锐、李武、冯伟,他们在大客厅里面等着,宋秋霜把向某2接到我们这里后,她就出去了,然后靳兵就给宋秋霜说,你进去告诉他网友没有了,现在考察一个新项目,宋秋霜进去后就给这个新人说了,李国林领着一拨人就进来来到小客厅,紧接着路满龙、龚琪开陆续都进来了,他们就开始吓唬这个新人,路满龙对这个新人就说不和我们合作,他用小板凳砸自己的头,路满龙看他不听话就用脚将他踹到在地,后用脚在身上乱踩乱踏,还在新人脸上扇了几巴掌,新人情绪比较激动,还要反抗,陈亚东、李武和龚琪开三个人就按住新人胳膊和腿,不让其反抗,打了一会路满龙问他冷静了没有,他说冷静了,然后我们就把他拉起来坐回小板凳。路满龙在打新人的时候看见他的手机掉在地上,就问其密码是多少,新人不说,路满龙又把他踹倒在地,然后不知道谁弄了一桶冷水,路满龙就用水泼在新人脸上,陈亚东和李武按住新人的胳膊,李国林和石锐按住新人的腿,路满龙捏住新人的鼻子,用水瓢往他嘴里灌水,灌了小半桶水后又问他密码,但是路满龙没有听清,就又把剩下的水灌了下去,不知道谁又从外面灌了一桶水,路满龙就又给新人灌了一些,又问新人手机密码,就打开了手机,后又对新人进行了搜身,把他包里的东西全部掏出来,陈亚东把新人的东西登记了一下,他们几个人就把新人扶起来坐到凳子上,新人坐不稳就倒地了,路满龙说新人装呢不用管他,愿意躺就躺着吧,然后路满龙就出去了,过了一会,靳兵安排我、李国林、陈亚东和李武照顾这个新人,我们把他抬到男寝室,给他换了几件干衣服,又给他盖了被子,插上电暖让他暖和一下,我就回到大客厅,陈亚东和李武在照顾新人,我和其他所有小弟都在大客厅呆着,到了晚上11点左右,龚琪开让我们到男寝室休息,我们到了以后就不见路满龙、靳兵、陈亚东和李武他们还有新人,当时我们就感觉情况不好,到了凌晨,龚琪开过来把我、巩阳阳、李国林和张振国叫起来带我们来到一个新的传销窝点。1月31日早上10点多,有人通知我们,让我们走,我就买票回家了。当时我扮演的师傅,师傅主要是负责安排新人生活,24小时看着新人不让跑了,在路满龙打人的时候我都是站场助威,让新人感觉我们人多不敢反抗。路满龙当时用脚在新人身上乱踢乱踩,还用水瓢给新人灌了一桶多水。他们是通过聊天工具让年轻女孩骗新人说搞对象。如果我们骗来的人配合的话就没事,不配合的话主任就会辱骂殴打。配合的意思就是让被骗的人乖乖地向家人要钱打到银行卡上,由主任到银行取钱,扮演大哥就是这个院子的老大,小弟就是配合大哥起到站场助威的作用。

  57、被告人巩阳阳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16年10月份通过QQ聊天被一个女网友骗到运城参加传销组织的,2017年1月30日下午,靳兵主任把我们这个家的人叫到一起,说下午要来一个帅哥,是四川的,安排李国林扮演大哥,苟其柯扮演师傅,然后让我和黎华、苟其柯在小客厅等着这个帅哥,靳兵安排黎华和苟其柯和帅哥聊天,让我在小客厅门口看门。过了一会,宋秋霜领着那个帅哥就进了小客厅,宋秋霜对那个新人说网友没有了,现在考察一个新项目,网络直销营销,那个帅哥很激动,这时李国林就带着剩下的人进来了,我就站在门口看着门,不让那个帅哥出去,李国林让这个帅哥冷静,他一直在闹,用拳头在墙上砸,陈亚东和李武在边上劝那个帅哥,因为李国林唱黑脸,他们俩唱红脸,这时主任路满龙就进来了,让那个帅哥坐到他跟前,那个帅哥坐了过来,路满龙就对他说要冷静,那个帅哥一直不配合,还用塑料凳砸,我站得远,没有看清他是砸自己还是砸我们的人,路满龙就过去用脚踹那个帅哥,他就倒在地上,路满龙踹了几脚我也不知道,说把他按住,大家就过去把那个帅哥按住,我只看见陈亚东和李武按那个帅哥了,其他人谁按了我也没看见,因为为站在门口有人挡住我了,这时主任黄险从外面提了桶水递给我,我就放在小客厅门口的地上,冯伟过来把桶提到路满龙跟前,路满龙就用水泼那个帅哥,还把水往那个帅哥嘴里灌,泼完后冯伟从外面提了一桶水进来,路满龙把这桶水泼完后又用脚踩了那个帅哥几下,那儿帅哥就不动了,路满龙就出去了,陈亚东、李武还有两个人把那个帅哥抬到了男寝室,我们就去了另外一个房间,那个帅哥什么时候送走的我不知道。之后安排我们吃饭,吃完饭休息,龚琪开在院子里看大门,我们刚睡了一会,龚琪开就把我们叫起来,靳兵安排我、李国林、苟其柯、张振国去了另外一个家,第二天那个家的人说解散了,我们可以走了,我就和李国林、苟其柯、张振国一起打的去了火车站,我在火车站遇到我们两个同乡,他们也是搞传销的,我们就去了三门峡之后我就回家了,直到被抓住。当时我没有动手打,因为新人来了只有主任能动手打,其他人不允许动手,即使新人被打也只能躲不能还手,我就是负责看小客厅门的。期间黄险递给我一桶水,冯伟提了进去,另外冯伟和张振国出去提过水,还有谁提水我记不清了。提水一般都是新人不服从安排,用水泼他、浇水、灌水用的。我们这家是靳兵负责的,我们这个传销组织我知道的三个家,我只去过3个家,一共5个主任,黄险、路满龙、朱军、靳兵、铁孝培,其中黄险是扛大旗的,剩下的主任都听黄险的。我们这个家一共有13个人,靳兵、陈亚东、李武、李国林、黎华、龚琪开、苟其柯、王玉龙、石锐、冯伟、尤晓英和我,还有一个董雷,中午吃完饭调走了。殴打新人时靳兵、尤晓英、黄险在院子里,龚琪开在院子里负责看大门,剩下的人都在客厅。

  58、上诉人黎华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一个星期之前被转移到永安庄这个传销窝点的。2017年1月30日下午17时左右,一个女的把一个男的接到我们住的这个家,靳兵主任安排苟其柯扮演师傅,李国林扮演大哥,我和冯伟、石锐、龚琪开扮演小弟,小客厅里面留我、苟其柯、巩阳阳3个人,等这个新人,这个女的把新人接回来之后领到小客厅,之后她就出来了,我就让这个新人坐下然后给他倒了一杯水,我们坐在房间聊天,过了一会,那个女的又进来给这个新人说网友没有了,今天过来考察一个新项目,这个新人就开始怀疑,说完这个女的就出去了,紧接着大哥李国林后面跟着四五个人就进来了,进来之后还是和他谈,他就不和我们配合,这时大主任路满龙就进来了,他进来以后就叫这个新来朋友往前面坐,路满龙谈了几句,新人不配合,就用他坐的板凳砸自己头上,我进去之后还没说话,听见向某2说我不会和你们合作的,他就拿凳子砸自己头,大主任就很生气走到跟前把向某2踹倒在地,并叫人把向某2按住,当时李国林、龚琪开、陈亚东、李武就把这个人按在地上,路满龙就用脚在这个人身上乱踏乱打,打了一会,大主任路满龙就问向某2,他不说话,大主任就让人到外面提水,我到门口把水接过来提到路满龙跟前,大主任就让李国林、龚琪开、陈亚东、李武按住他,大主任就给这个新人嘴里灌水,灌了一桶水,大主任觉得量不够,就叫人在外面又提了一桶水,又灌了一半,大主任就叫向某2坐回板凳,我在边上挽着他胳膊扶着他,当时这个人已经站不起来了,路满龙就又问他,他还不说话,问了很多,就是不回答,大主任就很生气,就叫我们把他放开,他就倒在地上,然后大主任就先用手捏着这个人的鼻子和嘴巴,不让他呼吸,大概一分钟的时间,这个人就吭声了,大主任就把他放开了,大主任就又把剩下的半桶水给这个人灌进去,然后大主任就叫人扶着他坐在凳子上,搜他身和包,把东西统计了一下,之后大主任就出去了,过了一小会我进去把地上的水收拾干净过了一会,我进去看见新人躺在另外一个房间床上,身上盖着被子,我就在房间里和别人聊天,过了一会龚琪开叫我们所有人都到大客厅,并给我们说没事不要出去,过了大概一个多小时,我们又来到小客厅准备吃饭,进去之后看见新来的人已经不见了。后来我们睡觉期间龚琪开就叫我们起床收拾东西过了一会,另外一个姓铁的人就把我和冯伟、王玉龙、石锐接上送到另外一个家,后来就被警察抓了。当时我没有动手打,我就是充当小弟给大主任助威,给人家提过一桶水,我们这个团伙就是搞传销的,我们有4个主任,分别路满龙、靳兵、黄险还有姓铁的,靳兵、路满龙、姓铁的三个级别平级,黄险比他们好像还高一个级别,主任给我们发钱,我们实行买单制,一单2800元,有人买一单,我们每个人分370元。让新人配合就是乖乖向家里人要钱打到账户上,被骗的人告诉主任银行卡密码,主任到银行取钱,不配合就打,打到配合为止。当时这个新人过来靳兵安排我们分工,让我扮演小弟,李国林扮演大哥,苟其柯扮演师傅,其他人小弟,我们都听靳兵安排,配合她演好这出戏。当时路满龙总共给新人灌了两次水,灌了两桶水。

  59、上诉人王玉龙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们这个传销组织共有五个级别,业务员、业务代表、业务主任、业务经理和业务总管。当时殴打向某2时在场的有:路满龙、陈亚东、李武、李国林、龚琪开、黎华、苟其柯、石锐、巩阳阳、冯伟、张振国。动手的人有路满龙、陈亚东、李武、李国林、龚琪开,路满龙一直用脚踢向某2,大部分踢在胸口,路满龙踢的时候陈亚东、李武、李国林、龚琪开在一旁帮路满龙按住向某2的手和腿,路满龙还用手捏住向某2的鼻子,往他嘴里灌水,灌了有一小红桶,持续了半个多小时,我当时在现场充当小弟。每次有新人来的时候,靳兵就指定一个老大,一个师傅剩下的人当小弟,老大是吓唬新人,让新人加入传销组织,老大说话的时候我们小弟就在旁边响应,吓住新人,师傅是和新人拉近关系,也是为了让新人留下来。我们一共4个家,每个家由主任负责,我们这家是靳兵负责,主任还有铁孝培、路满龙、黄险、朱军。我是2016年10月份被网友骗过来的参加传销组织。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刘利峰及其辩护人、上诉人黄险、路满龙、靳兵所提"上诉人在传销组织中的作用不大"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2012年至2017年期间,"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在运城发展以老总、经理、大主任、主任为管理阶层,负责策划、指挥、协调传销业务,参加者以购买"白皙雪颜"护肤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传销网络。传销窝点分别位于××区(黄险负责)、姚孟办南村(路满龙负责)、王桐村(铁孝培负责)、姚孟办永安庄村(靳兵负责)民居内。上诉人刘利峰任经理,上诉人黄险、路满龙任大主任,上诉人靳兵和铁孝培(另案处理)任主任。期间,上诉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靳兵以介绍工作、谈对象为由,先后将50余人骗至运城市加入传销组织。上诉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靳兵的供述和同案被告人陈亚东、龚琪开、石锐、冯伟、李武、李国林、苟其柯、巩阳阳、黎华、王玉龙的供述相互印证,刘利峰是经理,黄险和路满龙是大主任,靳兵和铁孝培是小主任,大主任归刘利峰管理,小主任归大主任管理,一个主任负责一个家,平时家里有什么事黄险和路满龙向刘利峰汇报。其中黄险是扛大旗的,剩下的主任都听黄险的。该传销组织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上诉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靳兵的行为均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规定,且在该组织中起组织、指挥、管理、协调的作用,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刘利峰、李国林及其辩护人、上诉人黄险、路满龙、靳兵、陈亚东、石锐、李武、苟其柯、黎华、王玉龙犯故意伤害罪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2017年1月30日被害人向某2被诱骗至运城,当天16时许,上诉人黄险将其安排到上诉人靳兵负责的传销窝点。依照该传销组织的管理惯例,上诉人靳兵安排上诉人李国林扮演"大哥",上诉人苟其柯扮演"师傅",上诉人陈亚东、李武、石锐、黎华、王玉龙、被告人龚琪开、冯伟、巩阳阳及张振国(另案处理)扮演"小弟",共同威胁、逼迫向某2加入该传销组织,当遭到向某2拒绝后,上诉人黄险便指使上诉人路满龙劝说向某2,上诉人路满龙先后用水杯朝向某2头部泼热水、用水瓢往向某2嘴里灌冷水、对其扇耳光、用脚朝其胸、腹部猛踹的方式殴打向某2。期间,上诉人陈亚东、李武、李国林、石锐、被告人冯伟、龚琪开有按压向某2的手臂、双腿的行为,上诉人黎华、被告人巩阳阳、冯伟有从门外接水、提水的行为。当晚21时许,上诉人李武发现向某2嘴唇发白,便给靳兵汇报。靳兵给黄险和路满龙打电话汇报,黄险和路满龙分别给刘利锋打电话汇报,路满龙安排上诉人陈亚东、李武将向某2送往医院救治。上诉人陈亚东、李武将向某2送到运城市红十字会医院抢救时,被害人向某2已经死亡。上诉人刘利峰虽然案发当天不在现场,但作为该传销组织在运城市的最高负责人,对新人加入该组织时有抗拒行为时,对新人采取的殴打、灌水等行为均知情,且与下线的供述相互印证,均证明此类方法系其传授,故应对该组织的犯罪行为负责,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靳兵、陈亚东、石锐、李武、李国林、苟其柯、黎华、王玉龙、被告人龚琪开、冯伟、巩阳阳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靳兵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上诉人陈亚东、石锐、李武、李国林、苟其柯、黎华、王玉龙、被告人龚琪开、冯伟、巩阳阳起帮助、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上诉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上诉人陈亚东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刘利峰、路满龙、靳兵、陈亚东、李武、李国林、被告人巩阳阳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1、王某1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依据各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从轻、减轻情节,对各上诉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陈亚东、李武所提"应认定其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陈亚东、李武送被害人向某2到运城市红十字会医院抢救,在医院急诊室,急诊室医生经过检查发现向某2已经死亡,并发现向某2身上有外伤痕迹,不像是溺水而亡,就通知了医院保卫科,保卫科保安人员将陈亚东和李武控制,随后保安打110报警,运城市公安局城南分局民警将陈亚东、李武带回城南分局,后移交盐湖分局重案中队。二上诉人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靳兵在传销组织活动中,起组织、指挥、管理、协调的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诉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靳兵、陈亚东、石锐、李武、李国林、苟其柯、黎华、王玉龙、被告人龚琪开、冯伟、巩阳阳为迫使被害人向某2参加传销组织而共同伤害其身体造成向某2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靳兵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上诉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靳兵、陈亚东、石锐、李武、李国林、苟其柯、黎华、王玉龙、被告人龚琪开、冯伟、巩阳阳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靳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陈亚东、石锐、李武、李国林、苟其柯、黎华、王玉龙、被告人龚琪开、冯伟、巩阳阳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上诉人刘利峰、黄险、路满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上诉人陈亚东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刘利峰、路满龙、靳兵、陈亚东、李武、李国林、被告人巩阳阳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1、王某1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义德

  审判员  李国强

  审判员  孟静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师 军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9年12月31日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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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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