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传销组织以谈恋爱为由将人骗入传销组织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主犯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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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某1、王继丰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刑终273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男,汉族,1961年3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邵阳县。系被害人蒋某2的父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继丰,化名“李远航”,男,汉族,1992年2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临武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礼通,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秋兰,化名“张彦”,女,汉族,1981年7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遂川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赖敏智,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世锦,男,汉族,1996年1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高州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腾来,男,汉族,1996年4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天镇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天镇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坛祥,曾用名吴祥祥,男,汉族,1992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涡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辉龙,曾用名张飞旺,男,汉族,1993年8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信宜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接高,曾用名黄鹏基,男,壮族,1990年2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2019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鲜花,化名“肖婷”,女,苗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2019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雷祥,化名“雷健雄”,男,汉族,1988年2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郑刚,化名“黄凯威”,男,汉族,1990年10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监利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温雅,化名“和小童”,女,汉族,1995年6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信宜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韩湘鹏,化名“顾承泽”,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谢容,化名“杨欣”,女,汉族,1986年7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初中肄业,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2019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继丰、朱秋兰、雷祥、黄世锦、张辉龙、吴坛祥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石腾来犯故意伤害罪、抢夺罪,原审被告人郑刚、温雅、韩湘鹏、谢容、黄接高、吴鲜花犯非法拘禁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赣07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继丰、朱秋兰、黄世锦、石腾来、吴坛祥、张辉龙、黄接高、吴鲜花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蒋某1对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听取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阅卷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温雅、郑刚等人在赣州市南康区开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采取谈男女朋友等方式,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其中郑刚、温雅为大主任,除管理自己窝点外,还分别负责韩湘鹏、王继丰窝点,各窝点之间互相配合,人员互相调配。被告人王继丰管理的传销窝点位于南康区。2017年7月底,被告人谢容采取与被害人蒋某2谈男女朋友的方式,诱骗蒋某2到南康,并将此事向温雅汇报。温雅表示同意,并将情况报告给了上线。8月1日下午,被告人郑刚、温雅、王继丰、韩湘鹏等人在东山公园商议接待蒋某2的相关事宜,决定将蒋某2安排在王继丰窝点。8月2日,郑刚安排韩湘鹏到王继丰窝点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指挥他人接待蒋某2,温雅安排吴鲜花陪同谢容去车站接蒋某2,王继丰安排窝点其他成员做好迎接新人的准备,其中雷祥唱黑脸,张辉龙为蒋某2的带师傅。

  2017年8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谢容、吴鲜花在车站接到蒋某2之后,先带蒋某2吃了东西,并根据温雅指示让蒋某2打电话回家报平安。随后谢容、吴鲜花将其带至王继丰负责的传销窝点。被告人雷祥、黄世锦等人根据事先安排将蒋某2推至墙边进行控制,被告人韩湘鹏对蒋某2进行恐吓、威胁,吴鲜花搜查蒋某2的行李包,朱秋兰对蒋某2的随身物品进行登记。被告人王继丰等人为了让蒋某2加入传销组织,将蒋某2控制在窝点内,同时指使被告人张辉龙作为带师傅贴身对蒋某2进行看守,被告人黄接高等其他成员轮流对蒋某2进行看守、聊天、体罚等,温雅等窝点主任也会安排不同的人员给蒋某2上课。

  2017年8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雷祥和张辉龙在男寝对蒋某2进行体罚,因蒋某2不听从雷祥的命令且与雷祥发生争吵,雷祥叫张辉龙去客厅叫被告人黄世锦、石腾来、朱秋兰、秦某1(另案处理)等人对蒋某2实施人身控制,由雷祥和黄世锦按压蒋某2的双手,石腾来和秦某1按压蒋某2的双脚、吴坛祥坐压蒋某2的腰部,朱秋兰用毛巾勒住蒋某2的嘴巴阻止其呼喊,共同将蒋某2按压在地予以控制。张辉龙言语威胁蒋某2不准反抗并向王继丰报告。王继丰迅速赶回窝点,并指挥雷祥、朱秋兰等人继续按住蒋某2,期间王继丰还上前用脚踩踏蒋某2的背部。对蒋某2持续实施按压、捂嘴一段时间后,蒋某2失去知觉不再动弹,王继丰遂指使雷祥等人停止按压控制并把蒋某2翻转过来。接着,王继丰等人采取按压人中和心脏、灌葡萄糖等措施对蒋某2进行施救,但未能奏效。期间,王继丰向温雅报告此事,温雅随即电话联系上线和某1。郑刚到达现场后联系出租车并与黄世锦等人一起将蒋某2送至南康区中医院急诊室抢救,值班医生检查后确认蒋某2已经死亡,郑刚等人见状便逃离医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蒋某2符合因较长时间被限制体位,捂压口鼻部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继丰等人均被公安机关陆续抓获归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的物质损失为:丧葬费31534.5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等酌定5000元,合计36534.5元。

  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王继丰亲属自愿代为赔偿6万元,被告人吴坛祥亲属自愿代为赔偿4.5万元,被告人张辉龙亲属自愿代为赔偿3万元,被告人黄世锦亲属自愿代为赔偿1万元,被告人温雅亲属自愿代为赔偿0.5万元。被害人亲属蒋某1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王继丰、吴坛祥、温雅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110警情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明2017年8月6日23时26分许,郭某拨打110报警电话,称三名男子乘坐一辆出租车将一名男性患者送至南康区中医院急诊室后便离开,该男性患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初步判断为机械性窒息死亡;2017年8月7日,南康区公安局对蒋某2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次日对温雅等人涉嫌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

  2、南康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20170806蒋某2被故意伤害案侦破报告》,证明蒋某2案侦破的具体过程。接报后,民警通过视频监控查找到接送受害人的出租车(车牌号为赣B×××××),进而获知案发当晚,三名男子携被害人搭乘出租车的出发地点和联系出租车司机的嫌疑男子的手机号码。通过走访和现勘,将出租房确定为案发第一现场,同时通过对嫌疑男子的手机号码进行数据研判,先后将郑刚等人抓获归案。

  3、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通话详单及话单分析报告,证明侦查人员通过对出租车司机王某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9××××5168)在案发期间的通话详单进行分析,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码为130××××1653,通过调取手机号码130××××1653在2017年8月份的通话详单,锁定其他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前科证明,证明王继丰、朱秋兰等13名被告人及被害人蒋某2的身份信息,各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5、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临时羁押证明,证明2017年8月7日16时许,南康区公安局民警在赣州市南康区超市四楼将郑刚、温雅、黄接高、吴鲜花、韩湘鹏、王继丰抓获归案;2017年8月8日,南康区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韶关市火车东站将石腾来、吴坛祥、张辉龙抓获归案;2017年8月10日,南康区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将雷祥、谢容抓获归案;2017年8月12日19时许,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北京西站派出所民警在北京西站第八站台将朱秋兰抓获归案,并于2017年8月13日至19日临时羁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看守所;2017年8月20日14时许,深圳市公安局松元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旅馆内将黄世锦抓获归案,并于2017年8月21日至28日临时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017年8月10日,南康区公安局对黄世锦、朱秋兰进行了网上追逃,并在二人被抓获归案后予以撤销。

  6、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出租车赣B×××××、滕顺汽贸、南康区中医院及东昇宾馆于2017年8月6日至8月7日的监控视频。

  7、情况说明贰份,证明:①侦查人员从出租车司机处获知,案发当晚嫌疑男子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0××××1653,后通过技侦手段,锁定该手机号码使用者郑刚的位置,随后将郑刚及同行的温雅、王继丰等人传唤到案。②侦查机关委托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蒋某2的死因进行鉴定,由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人李某、颜某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侦查机关派员协助拍摄尸检照片。

  8、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蒋某2的病例记录及疾病证明书,证明被害人蒋某2在南康区中医院的就诊情况。

  9、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的身份信息及与被害人蒋某2的关系。

  10、银行转账凭证和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王继丰亲属自愿代为赔偿6万元,被告人吴坛祥亲属自愿代为赔偿4.5万元,被告人张辉龙亲属自愿代为赔偿3万元,被告人黄世锦亲属自愿代为赔偿1万元,被告人温雅亲属自愿代为赔偿0.5万元。被害人亲属蒋某1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王继丰、吴坛祥、温雅的行为予以谅解。

  (二)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刑事摄影照片

  证明:(1)2017年8月7日2时20分至3时20分,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对案发第一现场进行了勘验,第一现场位于赣州市南康区。现场依法提取标有“蒋某2”字样的火车票1张(2017年8月2日8时23分开,东莞东往赣州)、登记有蒋某2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私人物品的日记本纸1张、日记本1本(以上物证提取自东卧室)、毛巾3条(提取自客厅的铁线上)、烟头4个(提取自客厅垃圾篓)、银行卡6张(提取自西卧室),并绘制现场方位示意图1张、现场平面示意图1张、现场照片37张,录像20分钟。

  (2)2017年8月7日0时50分至1时50分,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对案发第二现场进行了勘验,第二现场位于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中心现场位于南康区中医院急诊科1131房抢救室。现场依法提取“GIONEE”手机1部、内置手机卡1张及手机外套1个(以上物证均提取自抢救室门口的一蓝色行李包)、从手机的正面、背面各提取棉签擦拭物1份、从死者蒋某2右裤口袋内提取身份证1张(蒋某2尸体位于1131房抢救室北侧病床)、从死者蒋某2人中处和右前臂暗红淤血处各提取棉签擦拭物1份、从门诊大楼门口停放的赣B×××××出租车的左后座、右后座、后排中间座位、副驾驶的坐垫及副驾驶、左后车门、右后车门的内侧把手上各提取棉签擦拭物1份,并绘制现场方位示意图1张、现场平面示意图1张、现场照片36张,录像45分钟。

  (3)2017年8月7日8时30分至11时30分,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对案发第一现场进行了复勘,第一现场位于赣州市南康区。现场依法从东卧室提取“纯水乐”和“康师傅”字样的矿泉水瓶各1个、从客厅东南角储物柜面提取塑料袋和葡萄糖注射液包装盒各1个(包装盒内剩余一支未开封的葡萄糖注射液)、从客厅菜框内提取“和其正”字样的饮料瓶1个,从客厅垃圾篓内提取葡萄糖注射液的空玻璃药瓶4支和烟头9个、从西卧室门外侧拉手上提取黑白相间的毛巾1条,并绘制现场方位示意图1张、现场平面示意图1张、现场照片39张。

  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王继丰、朱秋兰、雷祥、黄世锦、石腾来、吴坛祥、张辉龙分别指认了2017年8月6日晚,他们按压控制被害人蒋某2的现场。

  (三)物证及随案移送清单:毛巾4条,证明作案工具情况,被告人张辉龙、吴坛祥当庭辨认出其中的一条蓝色毛巾。

  (四)鉴定意见

  1、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市)公(司)鉴(化)字[2017]291号《理化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死者蒋某2胃内容物及胃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甲胺磷、对硫磷、甲拌磷、敌敌畏、灭多威、吠喃丹、氯氰菊酯、甲氰菊酯、巴比妥、氯丙嗪、安定、舒乐安定成分。

  2、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赣医司鉴中心[2017]病鉴字第42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尸检照片、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鉴定聘请书、解剖尸体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蒋某2符合因较长时间被限制体位、捂压口鼻部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3、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市)公(司)鉴(法物)字[2017]1607号《DNA个体识别/DNA遗传关系鉴定书》

  证明:(1)支持蒋某1为蒋某2的生物学父亲。(2)所送检的客厅东墙垃圾桶内1、7、8、9、12号烟头上检出同一A男性的DNA分型,经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系统,比中违法犯罪人员黄世锦(男,身份证号码)。(3)所送检的客厅东墙垃圾桶内2、3、4、5、6、11、13号烟头上检出同一男性的DNA分型,来源于雷祥的可能性为99.9999%。(4)所送检的客厅东墙垃圾桶内10号烟头上检出同一男性的DNA分型,经分析支持来源于石腾来的可能性为99.9999%。(5)所送检的东卧室木架上康师傅矿泉水瓶上检出一男性的DNA分型,经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系统,比中违法犯罪人员秦某1(男,身份证号码)。(6)所送检的东卧室床上床头纯水乐矿泉水瓶上检出一男性的DNA分型,经分析支持来源于郑刚的可能性为99.9999%。(7)所送检的客厅北墙晾衣线上1号毛巾(白色)上检出一男性的DNA分型,支持来源于蒋某2的可能性为99.9999%。

  4、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市)公(司)鉴(法物)字[2017]1743号《DNA个体识别/DNA遗传关系鉴定书》,证明所送检的现场西卧室门外侧把手上黑白相间的毛巾上检出一男性DNA分型,经与(赣市)公(司)鉴(法物)字[2017]1607号鉴定书中所送检的吴坛祥(身份证号码)比对,支持其来源于吴坛祥的可能性为99.9999%。

  5、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市)公(司)鉴(法物)字[2017]2079号《DNA个体识别/DNA遗传关系鉴定书》,证明:(1)经与(赣市)公(司)鉴(法物)字[2017]1607号鉴定书比对,所送检的客厅东墙垃圾桶内1、7、8、9、12号烟头上检出的同一A男性DNA分型,来源于黄世锦的可能性为99.9999%。(2)经与(赣市)公(司)鉴(法物)字[2017]1607号鉴定书比对,所送检的客厅东墙垃圾桶内2、3、4、5、6、11、13号烟头上检出的同一男性DNA分型,来源于雷祥的可能性为99.9999%。

  6、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各鉴定意见均已依法通知被害人家属和各被告人。

  (五)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他系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急诊科医生。2017年8月6日23时许,三名男青年乘坐出租车送一昏迷的男子来到医院,并称该男子系因中暑导致昏迷。经初查,发现该昏迷男子口唇眼睑紫绀,四肢末端苍白,全身湿冷,瞳孔散大固定,呼吸心跳停止,他们便立即对该男子进行抢救。等他从抢救室出来,欲与三名男青年沟通病情时,发现三名男青年已离开医院,遂拨打110报警电话。8月7日凌晨3时许,有一自称系死者朋友的男子曾前来询问死者的情况,离开时往妇幼保健院方向走去。

  2、证人王某(曾用名王某2)的证言,证明他系赣B×××××出租车的司机。2017年8月6日22时46分,“黄老板”电话联系他,称其有一个朋友中暑了,要他前往豪轩酒店斜对面接其,他遂立即驱车前往。到达约定地点后,他看到“黄老板”及其三个男性朋友在路边,其中有一个即“黄老板”所说的中暑的男子,他们一起将中暑的男子抬上车并让该男子坐在后排中间位子。之后,他们一行人驱车前往南康区中医院,并于22时59分左右抵达。到达后,“黄老板”吩咐右后座的一男子去找医生,医生过来后,“黄老板”和另外两名男子一起将中暑的男子抬下车后,他便驾车离开了。

  案发当晚,“黄老板”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0××××1653,他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9××××5168。案发前,他曾帮“黄老板”载过几次客,不知道“黄老板”的真实身份。

  3、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他系南康区套房的房东,该套房于2016年1月22日租出去,当时承租人登记的身份信息为赵兴明,男,身份证号码,但他不清楚实际入住人员的情况。

  4、证人蒋某3(被害人蒋某2的妹妹)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30日,她哥哥蒋某2微信告诉她,其过几天要去见个女网友,还说那女网友有意与其结婚。8月2日中午12时40分许,蒋某2电话联系她,她才知道蒋某2去了江西,她还按照蒋某2的要求,通过微信转了50元给其作车费。当天下午3时26分许,蒋某2再次联系她,告知她其见到了那个女网友,并称女网友系广西人,在江西做文员。她和女网友寒暄几句后,女网友径直挂断了电话,她感到有点不对劲,便又拨打了蒋某2的手机,蒋某2称要去女网友的家里住。之后,她一直联系不上蒋某2,直到8月4日晚上8时许,蒋某2接了她的电话,双方聊了两分钟左右,但她没有听出异常。8月7日,公安机关通知她,蒋某2出事了。

  案发前,蒋某2在东莞打工,至今未婚。十余年前,她妈妈外出务工就没再回家,她本人出嫁后,家中只有父亲和哥哥蒋某2两人。

  (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1、被告人王继丰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他系涉案传销窝点的主任,负责日常管理。新人到来后,不能离开;做任何事情(如喝水、上厕所、起立、坐等)都必须事先打报告,带师傅或黑脸同意后才能做。购买了产品后想出门,也要经过他或温雅的同意。温雅是他的上级,其职位介于大主任和小主任之间,温雅除了单独负责一个窝点,也管理他所在的窝点;郑刚是大主任,他本人是小主任级别,张彦、黄世锦先后担任涉案窝点的管家。

  2017年7月25、26日,杨欣告诉他,她以处对象的名义邀约到蒋某2,并称蒋某2过几天就会过来。他同意了,并向温雅汇报了该情况。8月1日下午5时许,他和温雅、韩湘鹏、郑刚在东山公园商议接待蒋某2的相关事宜,最终确定将蒋某2安排在他的窝点,由张辉龙做蒋某2的带师傅,雷健雄做黑脸。温雅还提议让郑刚安排韩湘鹏第二天过去吓唬蒋某2,郑刚表示到时候再看。8月2日午饭后,他开始安排迎接蒋某2的工作,其中雷健雄唱黑脸(指打手),黄世锦负责唱半黑脸(只负责抓住手),张辉龙做蒋某2的带师傅,张彦负责登记蒋某2的身份证和贵重物品,吴鲜花、黄接高和周家辉负责搜身和检查行李,吴坛祥和杨欣负责归置房间物品,石腾来站在旁边“做气势”,其他人配合迎接新人。由于当时杨欣和吴鲜花不在家,他便交代张彦等她们到家后,告知她们的工作内容。安排妥当后,他出门来到窝点对面的豪轩酒店等候。期间,他电话联系温雅,温雅称韩湘鹏会过去负责恐吓新人。后来根据事先安排,韩湘鹏也来到窝点,负责恐吓蒋某2。16时许,他看到杨欣和吴鲜花带着蒋某2前往窝点,便电话通知韩湘鹏,后来温雅也来到豪轩酒店。17时许,韩湘鹏从窝点出来,并告诉他们,蒋某2没怎么被吓到等。之后,韩湘鹏和温雅先后离开。回去后,他安排雷健雄和张辉龙看守蒋某2,黄接高等人则轮流跟蒋某2聊天、上课。

  2017年8月6日晚9点半左右,他从窝点下楼给温雅拿东西,当时张辉龙、黄世锦和雷健雄在临街的房间看守被害人蒋某2,窝点内还有张彦、秦某1、石腾来、吴坛祥四人。一会儿后,他接到张辉龙的电话,雷健雄和张辉龙告诉他“帅哥(指蒋某2)跳起来了,现在被压在地上”,他向温雅汇报情况后,便独自返回。上楼后,在临街的房间,他看到蒋某2被雷健雄等人按压着,当时蒋某2脸朝地面趴在地上,黄世锦和雷健雄按压蒋某2的双手,秦某1和石腾来按压蒋某2的双脚,吴坛祥则坐在蒋某2的屁股上。由于当时蒋某2正在喊叫,张彦便拿了条湿毛巾(棕色或蓝色)去堵蒋某2的嘴巴,并且将毛巾两端绕到蒋某2后脑处往后拉,前后断断续续堵了五六分钟,最长的一次堵了三分钟左右。在蒋某2反抗较激烈的时候,他上前用脚踩了蒋某2的背部,同时对蒋某2进行说教并叫其他人按紧一点,张辉龙则站在旁边没有动手。他们前后大概按压了20分钟左右,后来张彦称蒋某2的脸色有点不对劲,他便叫他们把蒋某2翻过来,发现蒋某2脸色发青,手指发紫。他遂叫张彦等人帮蒋某2胸前按压、按人中等,但蒋某2依然没有反应。他便打电话向温雅汇报,温雅让他们不断做胸前挤压、按人中,还叫他们去买葡萄糖。挂完电话后,他安排黄世锦出门买葡萄糖,并叫其他人继续抢救。之后,他们喂蒋某2喝葡萄糖,但葡萄糖却从蒋某2的鼻子流出。期间,他多次向温雅汇报情况,温雅告诉他,她已通知郑刚过来。不久,郑刚和温雅先后来到窝点,查看情况后,决定将蒋某2送往医院救治,当时还一并将蒋某2的行李包带过去了。期间,郑刚叫他安排窝点其他人员连夜撤离窝点。

  被告人王继丰依法辨认出“张彦”即为被告人朱秋兰,辨认出“雷健雄”即为被告人雷祥,辨认出“和小童”即为被告人温雅,辨认出“杨欣”即为被告人谢容,辨认出被告人黄世锦、张辉龙、韩湘鹏、黄接高、吴鲜花及同案犯秦某1,辨认出被害人蒋某2。

  2、被告人朱秋兰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李远航系涉案窝点的主任,她在该窝点做了一个月的管家,之后由黄世锦担任管家;黄凯威、和小童(真名温雅)系大主任。

  2017年8月2日中午,李远航就接待蒋某2事宜进行了分工安排。下午四点左右,被害人蒋某2来到了涉案的传销窝点,蒋某2是被杨欣叫过来的。当时,蒋某2被带到了男寝,她进去时,蒋某2已经被搜了身。她看到桌上有蒋某2的私人物品,便用一本黄色的小笔记本登记,并让蒋某2签字确认,确认后便将蒋某2的私人物品(除了手机)还给了蒋某2。后来,她们便陪蒋某2聊天。

  8月6日晚,她洗完澡在女寝玩手机,李远航过来告诉她,新朋友在跳闹,并让她过去帮忙。于是,她跟随李远航来到男寝,看到黄世锦和雷健雄按压住蒋某2的双手,石腾来和秦某1按压住蒋某2的双脚,吴坛祥坐在蒋某2的腰部,张辉龙则站在门边。当时蒋某2脸朝地面趴在地上,并在大喊大叫。李远航对她说道“快拿毛巾捂住他的嘴,别让他叫”,她便从张辉龙(或者李远航)手中接过一条毛巾。她站在蒋某2头部位置,用双手拉住毛巾的两端,从蒋某2的嘴巴部位往后拉、勒。期间,蒋某2挣脱了一只手,并试图用手扯开毛巾,李远航就用脚踩蒋某2的背部并说道“再跳再闹,小心老子今天弄死你”,踩了大概有一分钟。蒋某2仍在喊叫,后来有人说道“这个毛巾太小了”,她又接过一条毛巾,具体从谁手中拿的她不清楚。她双手拉住两条毛巾的两端去捂住蒋某2的嘴巴,持续了两三分钟,后来她发现蒋某2趴着不动,身上和脸上发紫,没有鼻息。她们便把蒋某2翻过来,对蒋某2掐人中穴和按压心脏,但不奏效。不久,黄世锦从外面买回葡萄糖,李远航便叫她喂蒋某2吃葡萄糖,但葡萄糖从嘴巴灌进去后又从鼻子中流出来,她们还给蒋某2灌了姜汤,也灌不进去。接着,她们又把蒋某2搬到稍微更凉快的女寝。一会儿后,黄凯威、和小童先后来到家中,经检查后,决定送蒋某2去医院,她则帮忙收拾蒋某2的衣物一并带过去。后来,黄凯威、黄世锦和秦某1三人一起送蒋某2前往医院。李远航则安排她们撤离涉案窝点,温雅还为她们开了房间休息。第二天,黄凯威告诉她们,蒋某2已经抢救回来了,但为了避免遭到报复,要求她们各自出门躲避,她便前往北京并在北京火车站西站被抓。

  被告人朱秋兰辨认出“李远航”即为被告人王继丰,辨认出“雷健雄”即为被告人雷祥,辨认出“黄凯威”即为被告人郑刚,辨认出被告人温雅(又名“和小童”),辨认出被告人吴鲜花(又名“肖婷”),辨认出被告人黄世锦、张辉龙、石腾来、吴坛祥及被害人蒋某2。

  被告人朱秋兰辨认出,6号、9号毛巾是用来捂被害人蒋某2的毛巾。

  3、被告人雷祥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8月2日午饭后,王继丰主任交代“下午有个新朋友来”,并安排他做黑脸。下午四点钟左右,当蒋某1来到窝点后,他和黄世锦分别用手控制住蒋某2的左右胳膊,并把蒋某2推向墙边。之后,从女寝走出来一个其他窝点的主任,向蒋某1介绍他们从事的国家暗箱操作的冷门行业,并叫蒋某1把个人物品拿出来,蒋某1便把身上物品放在桌上,还有一人搜了蒋某1的行李包,但他不记得是谁了。之后,便有人陪蒋某1聊天。蒋某1在家里没有自由,做什么事情(上厕所、坐、站等)都要打报告。他和黄世锦直接看守蒋某1,张辉龙做蒋某1的带师傅,晚上还有守夜的负责看守蒋某1。

  8月6日下午因蒋某1不服从命令,主任王继丰安排他让蒋某1蹲着(体罚的一种形式),晚饭后,蒋某1和张辉龙在男寝坐着,他在男寝门口看守着。后来蒋某1称坐凳子屁股痛便蹲着,期间,蒋某1不想蹲,他便掐过蒋某1两次脖子。直到21时许,蒋某1跳起来不蹲了,站了会儿后又坐在地上,他再次上前用手掐蒋某1的脖子。他叫蒋某1站起来,但蒋某1不愿意,他便叫一旁的张辉龙把其他人叫过来。后来,张辉龙就去女寝把黄世锦、张彦、吴坛祥、石腾来、秦某1叫了过来。黄世锦将蒋某1扶起来后,劝蒋某1继续蹲,蒋某1仍不同意。他和黄世锦便分别抓住蒋某1的一条胳膊,石腾来和秦某1分别抓住蒋某1的一条腿,一起将蒋某1按倒在地(肚子朝上),因蒋某1反抗,他们又把蒋某1翻过来(此时肚子和脸朝地),继续按压着蒋某1,吴坛祥则按住蒋某1的腰部位置。此时,蒋某1发出“啊啊啊”的叫喊声,张彦就说拿条毛巾来,张辉龙便去拿了蒋某1的一条蓝色毛巾过来,张彦把毛巾展开对折后堵住蒋某1的嘴,蒋某1便一直在反抗。这时,有人拿了一条白色和黄色的毛巾扔在蒋某1脑袋前,张彦拿起第二条毛巾捂在蒋某1的嘴巴并往后拉。不久,王继丰回到家中,看到他们正对蒋某1实施按压和捂嘴,还吩咐他们继续按压。当时因蒋某1还在反抗,王继丰还上前踩了蒋某1的后背一脚。之后,王继丰便出门接打电话了。后来,他们一直按压着蒋某1,张辉龙则在一旁叫蒋某1不要反抗。按压和捂嘴大概有20分钟后,他们感觉蒋某1不对劲,便将蒋某1翻过来,发现其手和嘴唇发青,没有心跳和呼吸。张彦就按蒋某1的人中,他们轮流为蒋某1按压心脏,黄世锦还出门买了葡萄糖给蒋某1喝。不久,黄凯威主任过来了,决定将蒋某1送往医院抢救,后来黄凯威、黄世锦和秦某1三人把蒋某1抬上一辆出租车后离开。之后,根据黄凯威的要求,他将蒋某1的行李送到医院,当时蒋某1已经送进抢救室,黄凯威便叫他回去。后来,黄凯威告诉他们,蒋某1已抢救过来了,为避免遭受报复,让他们离开。之后,他和谢容等人来到东莞。

  被告人雷祥依法辨认出“张彦”即为被告人朱秋兰,辨认出“黄凯威”即为被告人郑刚,辨认出被告人韩湘鹏。

  4、被告人黄世锦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8月2日上午,李远航主任交代“下午有个新朋友来”,并告知新朋友名叫蒋某2及其个人基本情况,还安排张辉龙做蒋某2的带师傅,雷健雄唱黑脸,周家辉和肖婷搜包,张彦负责登记蒋某2的物品,其他人配合迎接新人。下午,杨欣和肖婷把蒋某2接回家后,杨欣将蒋某2领到男寝,他和雷健雄率先冲出去,控制住蒋某2的双手并推向墙边。之后,韩湘鹏走进男寝,对蒋某2实施言语恐吓,还叫蒋某2把身上物品拿出来,张彦对此进行登记,肖婷和周家辉搜查了蒋某2的行李包,帮助登记有无贵重物品,张辉龙则在一旁劝告蒋某2要听话。接下来的几日,张辉龙作为蒋某2的带师傅,一直陪同看守着蒋某2,黄接高等人轮流和蒋某2聊天,从而对蒋某2进行看守。

  2017年8月6日晚上9点多,他和石腾来、吴坛祥、秦某1在女寝玩手机,张彦在洗澡。这时张辉龙走过来称“帅哥跳起来了”,并叫他们过去帮忙。于是,他们跑去男寝,看到雷健雄和蒋某2扭打在地,这时张彦过来了,他们便将二人分开。分开后,他们将男子按压在地(仰面朝上),他和雷健雄按压男子的双手,石腾来和秦某1按压男子的双脚。当时张彦手中拿了一条毛巾,蒋某2的头侧向一边,张彦弯下脚用双手拉住毛巾的两端,绕到蒋某2的面前勒住蒋某2的嘴巴并往后拉,张辉龙在一旁看着并劝蒋某2不要反抗。按压了两三分钟后,蒋某2挣脱了被他按住的那只手并使用拳头乱挥,他们便把蒋某2翻过来(脸朝地),他和雷健雄继续按压蒋某2的双手,石腾来和秦某1继续按压蒋某2的双脚,吴坛祥坐压在蒋某2的腰部。后来,他叫张辉龙打电话通知李远航。打完电话后,张彦叫张辉龙去拿条毛巾,张辉龙便拿了一条毛巾给张彦,之后张彦将两条毛巾叠在一起,继续捂、勒蒋某2的嘴巴。他们按压了多久,张彦就勒了多久,大概按压、勒了十分钟后,李远航回来了并叫他们继续按住蒋某2。一会儿后,蒋某2又挣脱了被他按住的手,李远航就用脚踩住蒋某2的背部,踩了约一分钟,他便继续控制住蒋某2的手,张辉龙则继续劝蒋某2不要反抗,要听话。李远航回来后,他们又按压了十分钟左右,之后张彦发现蒋某2不再动弹,他们就把蒋某2翻过来。张彦用手掐蒋某2的人中,李远航对蒋某2做心肺复苏,但都不奏效。李远航还叫他下楼买葡萄糖给蒋某2喝,之后,他们将蒋某2抬到女寝。后来,黄凯威、赵某1、和小童来到家里,并决定送蒋某2去医院。于是,他和黄凯威、秦某1一起搭乘黄凯威叫的出租车将蒋某2送往南康中医院抢救。次日,黄凯威叫他们先去广东打工,并称如果被抓,就说蒋某2是喝醉了酒。

  李远航说过,如果新人不配合,就将新人压到地上直到新人配合为止,在新人叫喊的情况下,就用毛巾捂新人的嘴巴。在蒋某2第一次挣脱他的手时,张彦停止用毛巾勒蒋某2,等他们将蒋某2翻过来后,张彦就一直用毛巾勒蒋某2直到蒋某2不再动弹。他们前后按压、勒蒋某2大概30分钟左右。

  被告人黄世锦依法辨认出“李远航”即为被告人王继丰,辨认出“张彦”即为被告人朱秋兰,“雷健雄”即为被告人雷祥,“黄凯威”即为被告人郑刚,辨认出“杨欣”即为被告人谢容,辨认出“肖婷”即为被告人吴鲜花,辨认出被告人张辉龙、吴坛祥、石腾来、温雅及被害人蒋某2。

  5、被告人张辉龙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8月2日,李远航主任交代“今天会有新人过来”,并安排雷健雄、黄世锦唱黑脸,吴鲜花搜包,张彦负责登记,他做带师傅,其他人配合迎接新人。下午4点左右,杨欣和吴鲜花把蒋某2接回家并领到男寝,雷健雄和黄世锦率先冲过去控制住蒋某2的双手。之后,其他家的一主任走进男寝,对蒋某2实施言语恐吓,还叫蒋某2把身上物品拿出来,吴鲜花就搜蒋某2的包,张彦在一旁登记,之后他们将蒋某2的物品(手机除外)归还蒋某2。蒋某2在窝点内没有人身自由,他作为蒋某2的带师傅,要时刻陪同看守蒋某2,蒋某2做任何事情(上厕所、喝水、洗澡)都要打报告,若蒋某2不老实,雷健雄就会安排人按蒋某2。

  8月6日,因蒋某2不配合做活动(唱歌、鼓掌),李远航主任就罚蒋某2坐在西卧室的角落,而他作为蒋某2的带师傅,就一直陪着蒋某2。下午6时许,蒋某2称不想坐了就开始蹲着,一直蹲到晚上8时许,蒋某2称口渴,他便出门为蒋某2倒水。等他回到房间,看到蒋某2和雷健雄在争吵,后在雷健雄的要求下,蒋某2继续蹲马步。蹲了不到两小时,蒋某2就站起来,想要打架的样子,雷健雄便叫他去叫其他人过来,他来到东卧室称“蒋某2跳起来了,大家去按住他”,黄世锦、张彦等人便过去了。后来,黄世锦和雷健雄将蒋某2放倒未果,雷健雄便上前掐蒋某2的脖子,接着其他人上前一起把蒋某2按倒,当时黄世锦和雷健雄分别按住蒋某2的一只手,秦某1和石腾来分别按住蒋某2的一只脚,吴坛祥在一旁帮忙按住蒋某2的脚,之后坐在蒋某2的腰上。这时,雷健雄叫他联系李远航,他便走出房间打电话报告。等他回到西卧室时,看到蒋某2仍被按压在地(脸朝下),张彦用手按着蒋某2的肩膀,并对他说道“张老板,去拿条毛巾来”。于是,他来到隔壁房间拿了条蒋某2自己的蓝色毛巾给张彦,张彦两只手分别抓住毛巾的两端捂住蒋某2的嘴并往后拉。因蒋某2还在喊叫,张彦又去拿了条肉色的湿毛巾,将两条毛巾叠加后捂在蒋某2的嘴并往后拉,他则一直劝蒋某2不要再跳闹。不久,李远航回来了并看到他们按压、捂蒋某2的情况,李远航质问蒋某2为何跳闹,因蒋某2反抗,李远航还上前将蒋某2的两只脚叉开以便其他人更好控制。期间,张彦有时会把毛巾拿起来一下,最后一次持续捂蒋某2嘴巴长达三四分钟,接着蒋某2挣扎一会儿后就不再动弹。他们便将蒋某2翻过来,蒋某2当时嘴唇和手指呈紫色,已无知觉。李远航还让他们向蒋某2泼水、按人中,做胸前按压,后来黄世锦还出门买了葡萄糖给蒋某2,但蒋某2都没反应。后来,他们就送蒋某2去了医院,但具体是谁送的他不清楚。次日,黄主任担心蒋某2会出事,要他们外出避避风头,他便去了韶关,并在韶关火车站被抓。

  被告人张辉龙依法辨认出“李远航”即为被告人王继丰,辨认出“张彦”即为被告人朱秋兰,辨认出“雷健雄”即为被告人雷祥,辨认出“杨欣”即为被告人谢容,辨认出被告人黄世锦、吴鲜花及同案犯秦某1。

  被告人张辉龙依法辨认出2号毛巾(蓝色)系张彦用来捂蒋某2嘴巴的其中一条毛巾。

  6、被告人石腾来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8月2日,李远航主任交代等下有帅哥会过来,并安排雷健雄唱黑脸(打手),黄世锦负责抓帅哥的手,张辉龙做带师傅,张彦负责登记贵重物品等。下午四时许,杨欣和肖婷将帅哥(即蒋某2)带回家中,并领到男寝,接着雷健雄和黄世锦马上过去控制住蒋某2,其他窝点的一主任叫蒋某2把随身物品拿出来,张彦进行了登记,后来张辉龙及其他人陆续和蒋某2聊天。

  8月6日下午,因蒋某2不配合工作,被李远航罚面壁思过,由雷健雄监督。蒋某2后因态度不端正,又被雷健雄罚蹲马步直到吃晚饭。晚饭后,雷健雄叫蒋某2继续蹲马步,当时张辉龙在男寝陪着,雷健雄在男寝门口监督。两小时后,张辉龙到卫生间找他,称蒋某2不老实,并叫他赶紧出去帮忙。于是,他来到男寝并看到蒋某2被雷健雄等人按在地上(仰面朝上),当时雷健雄和黄世锦分别按住蒋某2的一只手臂,雷健雄还用手掐蒋某2的喉咙,秦某1按住蒋某2的一只脚,张彦站在蒋某2头部位置和其沟通,张辉龙和吴坛祥站在旁边。他见状便赶紧上去按住蒋某2的另一只脚。十几分钟后,李远航回来了,并指使他们将蒋某2翻过来。之后,他和秦某1继续按住蒋某2的双脚,雷健雄和黄世锦继续按住蒋某2的双手,吴坛祥坐在蒋某2的屁股上。他一直低头按着蒋某2的腿,五六分钟后,他抬头看到张彦用双手拿着湿毛巾的两端堵蒋某2的嘴巴并往后拉。十多分钟后,李远航叫他们不要弄了并叫他们把蒋某2翻过来,他们才发现蒋某2脸色发青,双目紧闭。他们便向蒋某2泼水、按人中,喂葡萄糖和姜汤,但蒋某2都没反应。后来,李远航叫他和张辉龙将蒋某2扶下楼,他和张辉龙把蒋某2扶下楼后交给了黄凯威和赵某1,黄凯威称要送蒋某2去医院。

  被告人石腾来依法辨认出“李远航”即为被告人王继丰,辨认出“张彦”即为被告人朱秋兰,辨认出“雷健雄”即为被告人雷祥,辨认出“黄凯威”即为被告人郑刚,辨认出“杨欣”即为被告人谢容,辨认出被告人黄世锦、张辉龙、黄接高及同案犯秦某1,辨认出被害人蒋某2。

  7、被告人吴坛祥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蒋某2系杨欣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骗过来的,蒋某2来的那天,李远航主任安排张辉龙做蒋某2的带师傅,雷健雄和黄世锦负责控制蒋某2,其他人配合迎接新人工作。肖婷和杨欣把蒋某2接到涉案窝点后,将蒋某2直接领去男寝,张彦把蒋某2的行李都收掉了,韩湘鹏当天也在场。当晚,因蒋某2发脾气捶地板,他和雷健雄、黄接高、黄世锦、周家辉等人就压了他,雷健雄还用一条毛巾捂住蒋某2的嘴巴以阻止蒋某2发声,只捂了三四分钟,李远航在现场指挥。接下来的几天,李远航安排黄接高等人轮流和蒋某2聊天,张辉龙作为带师傅时刻陪着蒋某2。

  8月6日上午,根据李远航的交代,雷健雄让蒋某2坐在男寝的墙角面壁思过,吃完中饭后,蒋某2又坐了一两个小时,便开始烦躁起来。雷健雄见状,遂罚蒋某2蹲马步,蒋某2虽不情愿,但依旧照做,蒋某2蹲马步蹲得大汗淋漓,晚饭时喝了七八杯水。晚饭后,蒋某2继续蹲马步,雷健雄和张辉龙在一旁看守。后来,张辉龙来到女寝称,蒋某2闹起来了,并叫他们过去帮忙。他走进男寝后,看到雷健雄和黄世锦二人将蒋某2放倒在地(俯卧状),他和秦某1、石腾来便一起上前控制蒋某2。黄世锦和雷健雄控制蒋某2的双手,秦某1和石腾来按压蒋某2的双脚,他则坐在蒋某2的腰部。张彦双脚跨立在蒋某2头部两侧,双手拿着毛巾的两端,弯腰用毛巾勒住蒋某2的嘴面部并斜向上提拉,当时蒋某2的头都抬起来了。张彦同时用三条毛巾叠加在一起捂蒋某2,因为比较粗,他看到蒋某2的嘴和鼻子都被毛巾捂住了。他们控制住蒋某2后,李远航上前用脚踩了蒋某2的背部。期间,李远航离开了一会儿,后来又走进男寝。他们按压、捂蒋某2二十分钟后,张彦发现蒋某2不对劲,李远航便让他们将蒋某2翻过来,当时蒋某2双手发黑,脸色发紫,眼珠上翻。李远航便叫他们给蒋某2泼水、胸部按压、掐人中、灌葡萄糖和姜水等,但蒋某2都没有反应。不久,和小童、郑刚、赵主任来到窝点,查看蒋某2的情况后,决定送蒋某2去医院。之后,郑刚等人便搭乘出租车送蒋某2前往医院,郑刚还对司机称,蒋某2是中暑导致的昏迷。案发当晚,和小童在东升宾馆给他们开了房间住,次日,郑刚叫他们外出躲避,并让他们在南康汽车东站(购票无须身份证)乘车逃往韶关,他和石腾来、张辉龙便逃往韶关。

  张彦捂蒋某2的毛巾有三条,一条是张彦叫他拿的深黄色毛巾,一条是张彦自己拿的蓝色毛巾,还有一条是银白色毛巾,他拿的那条深黄色毛巾是干的;张彦用毛巾捂蒋某2未受他人指使,是张彦本人主动捂的。

  被告人吴坛祥依法辨认出“李远航”即为被告人王继丰,辨认出“张彦”即为被告人朱秋兰,辨认出“雷健雄”即为被告人雷祥,辨认出“和小童”即为被告人温雅,辨认出“杨欣”即为被告人谢容,辨认出“肖婷”即为被告人吴鲜花,辨认出被告人黄世锦、张辉龙、郑刚、韩湘鹏及同案犯秦某1,辨认出被害人蒋某2。

  被告人吴坛祥依法辨认出2号毛巾(蓝色),系张彦用来捂蒋某2嘴巴的毛巾。

  8、被告人郑刚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和温雅都是大主任级别,温雅还负责王继丰窝点的工作。2017年8月1日下午5时许,他和温雅、韩湘鹏、王继丰四人在东山公园商议接待新人的事宜,这个新人是温雅窝点内的成员骗过来的,即本案被害人。温雅提议把新人安排到王继丰家,他们都同意了。当时,他还安排韩湘鹏负责第二天到王继丰家恐吓新人,给新人讲清楚行业规矩等。接新人及后续考察新人的工作都由温雅安排。因王继丰跟他说,这个新人不配合,3、4日的一天下午,他还去过王继丰家和新人聊天。

  8月6日晚,温雅电话联系他,称王继丰家的新人有情况,躺在地上,并叫他过去看一下。到达时,他看到新人躺在女寝内,嘴唇和手发紫,没有呼吸和心跳。温雅后来也来到窝点,他们决定将新人送往医院。同时,他电话联系了一辆出租车,并对司机(姓王)称新人系中暑导致昏迷。之后,他和黄世锦、秦某1一起搭乘出租车送新人前往中医院。到达后,他们三人将新人抬进急诊室抢救,几分钟后,他吩咐黄世锦等人先撤离医院,半小时后,医生还在抢救,他感觉事态严重,与温雅沟通后便也撤了。接着,他叫王继丰等人连夜撤离窝点,一行人在温雅开好的一宾馆房间休息。次日,他劝说雷健雄、黄世锦等人先逃跑以防被抓,并告诉他们去南康汽车东站坐车,因为那里购票无须身份证,雷健雄等人便离开了。

  如果新人会跳闹,就会叫事先安排的老板按压、控制住新人;如果新人大喊大叫,就会用毛巾把其嘴巴堵住;新人上厕所、洗澡、接电话都有人看守跟踪。

  被告人郑刚依法辨认出被告人王继丰和朱秋兰。

  9、被告人温雅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传销窝点内的层级依次为总管、经理、主任、业务员(也称为老板)、新人,她现为主任级别,管理位于锦江酒店附近的一窝点,郑刚、李远航也分别管理一个窝点。新人来时,由骗新人的人把新人骗到其他人的家去,迎接新人的窝点主任会事先安排人员做好准备,其他家的主任会过去给新人一个下马威,对新人进行言语上的恐吓。新人如果反抗,就会安排人把新人按倒在地或推向墙角直至新人屈服;新人如果叫喊,就会用毛巾捂住新人的嘴。

  2017年7月31日晚,杨欣从李远航家调到她家,杨欣告诉她,其朋友蒋某28月2日会过来,并提议吴鲜花与其一同前往接蒋某2。2017年8月1日下午,她和某1、韩湘鹏、王继丰四人在东山公园商议接待蒋某2的事宜,并决定将蒋某2安排在王继丰家中。她还询问过郑刚,其窝点的吴鲜花是否有空陪同杨欣一同接蒋某2,郑刚表示同意。之后,她联系了四个主任每天轮流给蒋某2聊天、讲道理。

  2017年8月6日晚,李远航电话联系她,称他家有一个帅哥休克,她便立即联系上线邓晓欣(女),邓晓欣称给帅哥灌点葡萄糖即可。她便电话告知李远航,同时联系了郑刚和赵某1,并让他们有空过去下。之后,她前往李远航家,当时郑刚已在现场,她看到一帅哥躺在女寝地面,脸色发青,没有动弹,她们便决定送帅哥去医院。后来,郑刚联系了一辆出租车送帅哥去医院。休克的帅哥就是先前杨欣以谈男女朋友名义骗过来的蒋某2。

  10、被告人韩湘鹏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和王继丰系主任,分别负责一个窝点;黄凯威(真名郑刚)和温雅是大主任,负责管理南康几个传销窝点的事务,其中黄凯威还管理他的窝点;传销组织的架构为老大、主任、管家、老板、帅哥。

  2017年8月1日下午15时许,他和某1、温雅、王继丰在东山公园碰头,商议接待新人的事情,期间他离开了。2017年8月2日上午11时许,郑刚电话联系他,称王继丰家有新人来,让他过去吓唬新人。下午14时许,他来到王继丰家,张彦汇报称,安排了张辉龙做带师傅,雷祥唱黑脸、做大哥。16时许,王继丰电话联系他,称帅哥到楼下了。一会儿后,杨欣和吴鲜花将帅哥领进家门,雷祥和黄世锦就上前将帅哥推到墙上,接着把帅哥拉到他面前。他简单询问后,便叫其将随身物品拿出来,还叫人搜了其的行李,通过身份证了解到帅哥名叫蒋某2,之后,他对蒋某2进行了言语上的恐吓。后来,黄接高等人轮流在房间内陪蒋某2聊天,雷祥则在一旁看守着,防止新人闹事。事情处理妥当后,他和吴鲜花、杨欣便离开了王继丰家。

  如果新人跳闹,家里的大哥会上前把新人按压在地,新人力气大时,家中其他老板也会上前帮忙按压;如果新人大声喊叫,就会拿毛巾捂嘴。

  被告人韩湘鹏依法辨认出“张彦”即为被告人朱秋兰,辨认出被告人郑刚。

  11、被告人谢容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7月下旬,她在网上认识了蒋某2,并以处对象的名义叫蒋某2过来,后来蒋某2告诉她,称其8月2日会来南康。7月31日她从王继丰家调到温雅家,她向温雅、王继丰都汇报过蒋某2会前来赣州的事情,黄凯威也知情。8月2日下午,温雅安排她和吴鲜花去接蒋某2,人接到后,她们还带蒋某2去吃了东西。期间,她们叫了蒋某2给家里打电话报平安,吴鲜花则向温雅发信息汇报情况。接着,她们按照事先安排,将蒋某2接到王继丰家,并把蒋某2领到男寝,雷健雄和黄世锦见状立即上前抓住蒋某2的手,她劝蒋某2要好好听话后就走出男寝。这时,韩湘鹏、张彦从女寝走向男寝,几分钟后,吴鲜花从男寝出来。下午5时许,她和韩湘鹏、吴鲜花离开了王继丰家,她独自返回到温雅家。

  8月7日凌晨2时许,温雅叫她一起来到旭山公园,并在旭山公园看到李远航,之后秦某1、黄世锦、黄凯威三人也过来了。黄凯威告诉她,蒋某2因跳闹被按压送去医院抢救,现在抢救过来了,为避免蒋某2报复,要她们外出务工躲避一段时间。之后,她们一行人来到一宾馆入住,她和张彦住一个房间。早饭后,黄凯威叫他们去南康汽车站搭乘长途汽车离开,她便去了东莞。

  新人如果反抗,就会被按在地上压一会儿,如果喊叫,就会用毛巾捂一下嘴巴,以制止新人发声;按压和捂嘴的时间没有限制,一般要搞到新人听话为止。

  被告人谢容依法辨认出被告人王继丰、郑刚及被害人蒋某2,辨认出“张彦”即为被告人朱秋兰,辨认出“雷健雄”即为被告人雷祥。

  12、被告人黄接高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李远航、黄世锦分别是涉案窝点的主任、管家。2017年8月2日下午4时许,杨欣和吴鲜花将蒋某2领到李远航家,顾承泽、石腾来、张彦就从女寝来到蒋某2所在的男寝,顾承泽还叮嘱他和吴坛祥继续打牌。后来,他和吴坛祥也过去了,并看到蒋某2坐在男寝内,石腾来在和蒋某2聊天,雷健雄和黄世锦也在男寝,二人的口袋里还放了毛巾。

  当天晚上,因蒋某2不老实回答李远航主任的问题,李远航便叫他们把蒋某2按在地上,当时他和雷健雄、黄世锦、石腾来、吴坛祥都动了手,按了几分钟后,蒋某2不反抗了,他们就放手了。接下来的几天,他们让蒋某2坐在男寝,陪着蒋某2聊天,同时看守着蒋某2,防止蒋某2逃跑和自残。8月5日,他去了另一个家。

  被告人黄接高依法辨认出被害人蒋某2,辨认出“张彦”即为被告人朱秋兰,辨认出“李远航”即为被告人王继丰。

  13、被告人吴鲜花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温雅、黄凯威是大主任,韩湘鹏、王继丰、赵某1是小主任。2017年8月2日下午,温雅安排她和杨欣去接蒋某2,黄凯威对此知情。人接到后,她们还带蒋某2去吃了东西,并叫蒋某2打电话给家人报平安。期间,她还把了解到的蒋某2的个人情况汇报给温雅。后来,她们按照事先安排,将蒋某2接到王继丰家,杨欣将蒋某2直接领到男寝,雷健雄和黄世锦率先控制住蒋某2的双手并把蒋某2推到墙边。之后,韩湘鹏对蒋某2讲了家里的规矩,当时黄接高、张彦、张辉龙等人围在蒋某2身边,她检查完蒋某2的行李包后离开了房间。半小时后,他和韩湘鹏离开了王继丰家。根据王继丰的安排,张辉龙唱红脸,做蒋某2的带师傅,雷祥则唱黑脸。

  8月6日上午,她又去了王继丰家,看到雷健雄、张辉龙、黄接高、吴坛祥、石腾来等人在和蒋某2聊天。午饭后,她和黄接高就去了温雅家。

  被告人吴鲜花依法辨认出“李远航”即为被告人王继丰,辨认出“雷健雄”即为被告人雷祥,辨认出“张彦”即为被告人朱秋兰,辨认出“黄凯威”即为被告人郑刚,辨认出被告人谢容及被害人蒋某2。

  (七)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60张、天网(出租车、中医院、宾馆)监控视频19张、现场勘查视频2张、指认案发现场光盘2张,证明侦查机关办案程序合法,各被告人供述犯罪事实及指认案发现场等情况。

  二、抢夺罪

  2017年4月29日,被告人石腾来因手机比较旧,身上又没钱,便产生搞部手机的想法。当天下午,石腾来到南康区手机专卖店内看手机,石腾来发现该手机店内有好几个人,不方便实施犯罪行为,便来到马路对面VIVO手机专卖店内。石腾来假装向店员明某询问哪个牌子、型号的手机更好,明某则向石腾来推荐了一部vivoXPlay6手机。石腾来拿着该手机看了下后,要求明某多送点东西。明某看石腾来购买手机的欲望比较强烈便让同事刘慧去另一家店内取钢化膜。石腾来见刘慧出门后,便突然拿着一部vivoXPlay6手机逃跑,明某见状追出店外,但未能追上。经价格认证,该部手机价格为396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明2017年4月29日,明某报警称在赣州市南康区手机专卖店,一男子以看手机为由抢走一部金色vivoXPlay6手机(手机串号为862669039343651),南康区公安局于2017年5月1日立案侦查。

  2、手机订单出库单,证明2017年4月24日,肖某的门店有4部vivo手机出库,其中一部为金色vivoXPlay6手机,价格为3850元,该门店位于南康区。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扣押手机照片,证明侦查机关从石腾来处依法扣押一部金色vivoXPlay6手机(手机串号为862669039343651),且已发还给被害人肖某。

  4、联通公司证明及机主信息,证明联通手机号码131××××1840的机主登记信息为石腾来,身份证号码为。

  5、情况说明,证明侦查人员在侦办蒋某2被故意伤害案中,抓获被告人石腾来并在其身上扣押了一部vivo手机。经查,该手机系2017年4月29日明某手机被抢夺案的涉案手机。后经讯问,被告人石腾来对抢夺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2018年4月10日16时至17时,南康区公安局对2017年4月29日手机被抢夺案的现场进行补勘,案发现场位于南康区中国联通手机店,并绘制现场方位示意图1张、现场平面示意图1张及现场照片6张。

  7、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石腾来指认了其2017年4月抢夺手机的现场。

  8、康价认字[2017]177号《关于明某手机被抢夺案所涉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抢夺的vivoXPlay6手机价格为3966元。

  9、证人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在南康区vivo手机专卖店工作。2017年4月29日17时许,一男子在马路对面的天乐手机店看手机,后来该男子又来到她的店内看手机。该男子向她询问哪个牌子、型号的手机更好,她就向该男子推荐了vivoXPlay6手机。该男子拿着vivoXPlay6手机看了又看,期间又要求她多送点东西。她看该男子购买手机的欲望较为强烈,便让同事刘慧去马路对面的杰迅通讯店取钢化膜。刘慧出去两分钟后,该男子突然拿着手机跑到马路对面,并往交警队方向逃跑。她追了一段距离没有追上,遂报警。

  被抢手机型号为vivoXPlay6,串号为862669039343651,于2017年4月24日以进价3850元购入,系一部全新手机。

  证人明某依法辨认出被告人石腾来就是抢夺手机的男子。

  10、被害人肖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在赣州市南康区泰康中路经营一手机店。2017年4月29日,一男子在他店内抢走一部手机,因该男子先前还在天乐手机超市看过手机,他便从该店内调取了该男子的监控,并把该男子的监控截图发到泰康中路卖手机的微信群里。当时,有人回复称,该男子也在其店内看过手机,并用男子自己的手机卡试了新手机,还拨打了其店员的电话,该男子的手机号码为131××××1840。了解到该信息后,他将131××××1840的手机号码输入联通公司内网,查询到机主登记信息为石腾来,身份证号码为,而且将身份证上的照片与监控上的男子进行对比,可以确认为同一人。

  被害人肖某依法辨认出被告人石腾来就是2017年4月29日在其店内抢夺手机的男子。

  11、被告人石腾来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他独自在旭山公园玩,因身无分文,手机又破,他便想着搞部手机。晚上7时许,他在公园正对面的一家手机店佯装买手机,因店内有三四个店员在场,不方便下手,他便来到对面的一家手机店。当时只有老板娘一人在店内,他询问老板娘哪个牌子、型号的手机更好,老板娘就推荐了一款vivo手机。他就决定要拿这部手机,并假装要老板娘多送点东西。之后,他趁老板娘不注意便拿着手机逃跑。该手机底部系金黄色,标价四千余元,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12、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证明被告人石腾来在天乐手机专卖店内看手机的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继丰、朱秋兰、雷祥、黄世锦、张辉龙、石腾来、吴坛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石腾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郑刚、温雅、韩湘鹏、谢容、黄接高、吴鲜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石腾来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刚、温雅、韩湘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容、黄接高、吴鲜花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继丰、朱秋兰、雷祥、黄世锦、张辉龙、石腾来、吴坛祥、郑刚、温雅、谢容、黄接高、吴鲜花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继丰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的成立。被告人王继丰、黄世锦、张辉龙、吴坛祥、温雅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继丰、吴坛祥、温雅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朱秋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王继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3、被告人雷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4、被告人黄世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5、被告人石腾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6、被告人张辉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7、被告人吴坛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8、被告人郑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9、被告人温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10、被告人韩湘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11、被告人谢容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2、被告人黄接高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3、被告人吴鲜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4、被告人朱秋兰、王继丰、雷祥、黄世锦、石腾来、张辉龙、吴坛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物质损失共计36534.5元(已付清)。15、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处十三名原审被告人赔偿其丧葬费31534.5元,误工费、交通费5000元,抚养费35392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440454.5元。

  王继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本案定性错误,王继丰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2、王继丰具有自首情节;3、王继丰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4、王继丰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朱秋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朱秋兰用毛巾勒被害人蒋某2嘴,是受王继丰的指使,属从犯,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

  黄世锦、石腾来、吴坛祥、张辉龙、黄接高、吴鲜花上诉提出,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阅卷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并无不当。建议不开庭审理。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王继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王继丰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经查,王继丰系赣州市南康区传销窝点主任,负责该窝点传销人员的管理。案发当晚,王继丰明知雷祥、吴坛祥、朱秋兰等对被害人蒋某2实施按压手脚、用毛巾勒嘴等伤害行为时,仍指使他人继续按压蒋某2,在蒋某2反抗时,用脚踩踏蒋某2背部,共同致被害人死亡。王继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他人共同犯罪中,王继丰指挥并积极实施伤害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从犯。到案经过证明王继丰系被抓获归案,王继丰不具备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王继丰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朱秋兰上诉提出,其用毛巾捂被害人嘴,是受王继丰指使。经查,同案被告人雷祥、黄世锦、张辉龙、石腾来等均供述,因被害人蒋某2不听从指挥,他们将蒋某2按压在地上,朱秋兰先后两次用毛巾捂住被害人嘴。吴坛祥供述,朱秋兰用毛巾捂蒋某2,是主动捂的,未受他人指使。故朱秋兰的该上诉理由,与事实、证据不符,不能成立。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上诉请求判处赔偿其丧葬费31534.5元,误工费、交通费5000元,抚养费35392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440454.5元。经查,一审已判决朱秋兰、王继丰等七名上诉人共同赔偿蒋某1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6534.5元,且已履行完毕。抚养费、精神抚慰金依法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蒋某1上诉请求二审判决增加赔偿金额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继丰、朱秋兰、黄世锦、张辉龙、石腾来、吴坛祥及原审被告人雷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石腾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上诉人黄接高、吴鲜花及原审被告人郑刚、温雅、韩湘鹏、谢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对石腾来所犯故意伤害罪、抢夺罪,应数罪并罚。在非法拘禁他人的共同犯罪中,郑刚、温雅、韩湘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谢容、黄接高、吴鲜花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王继丰、朱秋兰、雷祥、黄世锦、张辉龙、石腾来、吴坛祥、郑刚、温雅、谢容、黄接高、吴鲜花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继丰、黄世锦、张辉龙、吴坛祥、温雅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王继丰、吴坛祥、温雅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朱秋兰上诉提出,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情况属实,一审法院对其量刑时已考虑该情节,故朱秋兰上诉再要求从轻处罚,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黄世锦、石腾来、吴坛祥、张辉龙、黄接高、吴鲜花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在法定刑限度内判处刑罚,并无不当。故黄世锦、石腾来、吴坛祥、张辉龙、黄接高、吴鲜花上诉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意见,不予采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阅卷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王继丰、朱秋兰、雷祥、黄世锦、张辉龙、石腾来、吴坛祥、郑刚、温雅、韩湘鹏、谢容、黄接高、吴鲜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卫民

  审判员  郭志成

  审判员  陈向群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熊巍

  代书记员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年1月13日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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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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