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蒙涉嫌传销案”庭审直击 ——《高新技术的传销之争》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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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到底是否虚假宣传?公司运营模式到底是拉人头还是发展服务商?公司收取的费用到底是入门还是预存款?激烈的庭审辩论过后,法官将如何判决?

  开庭,休庭;继而是一周的等待……

  2012年10月19日,鸿蒙公司涉嫌传销案在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二度开庭,来自全国各地近200名鸿蒙服务商赶来旁听。

  尽管已经时过一年,但“衡阳事件”的阴影依旧笼罩在鸿蒙服务商的心头,以至于他们谈起时每每觉得令之扼腕。

  在服务商看来,一个拥有互联网发明专利、领先世界的云计算技术的民族企业——鸿蒙国际,就这样被衡阳工商、公、检、法联手以传销的名义扼杀在摇篮之中。(本报曾于2012年8月6日以《高新技术的传销之争》为题作过报道。)

  事件发轫于2011年11月27日下午,衡阳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在现场将召开服务商推广会的湖南省服务商丁立刚、衡阳市服务商雷猛及另外三名工作人员带走;随后几天,衡阳市工商局、公安局采取了一系列行动:赴京将鸿蒙公司账号查封,对鸿蒙公司进行全面搜查并控制全体员工至夜间,公司机房系统服务器被拆走,公司全国运营系统顿陷瘫痪状态。

  12月2日,衡阳市工商局将丁立刚等人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至衡阳市公安局,并于当日立案。6名被告人中,唯衡阳市服务商雷猛是祁东人,衡阳市中院最后指定由祁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19日上午8时30分的庭审准时进行,在不到7天的时间里,这已是第二次开庭。此前一周庭审进行的是法庭质证环节,因证据众多,耗时两天后宣布休庭。

  由于控辩双方观点截然不同,法庭交锋逐渐白热化,服务商们虽有些心理准备,然而两次开庭的整个过程中还是意外频发。围绕着鸿蒙公司经营模式是否属于传销的实质性问题,法庭审理高潮不断。

  近10个月来,鸿蒙全国5000家服务商把所有希望寄托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上。

  戏剧性一幕

  10月12日上午8时,鸿蒙案在祁东法院第一次开庭的翌日,法官、公诉人、律师均已入座。法槌响过,法官宣布法警带6名被告人入场。然而本应依次走入审判庭的6名被告人只出来了5名,少了被告人雷猛。

  “怎么少了一人?”细心的审判长发问,旁听席上,服务商们更是一脸茫然。

  几分钟之后,雷猛进来了,他低头垂胸,步履略显凌乱。庭审刚开始,他就几次举手向法官示意,并递交了一张字条,表示自己已经交代得很清楚了,不需要律师再为他本人辩护。

  审判长当庭宣读纸条内容,并询问雷猛:“这张纸条是否有别人施压而写出?”

  “没有。”雷猛答。

  审判长又问:“是不是你本人自愿的?”

  雷猛回答说:“是。”

  在这种情况下,审判长当场请雷猛的辩护律师离开法庭。

  据了解,该律师是雷猛本人在今年3月份聘请,之前一天开庭还为其正常辩护,在庭审过程中也未见雷猛和辩护律师发生过矛盾,第二天开庭前突然辞掉律师多少让人觉得有些不可理喻。

  庭上另一律师当即大声说:在祁东法庭什么奇迹都会发生!随后,雷猛在法庭上低头认罪不再多言,他成了法庭上唯一一名没有辩护律师的被告人。

  法庭质证环节,几位辩护律师对以下几点均提出质疑之声:

  作为经济案件,应由衡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负责调查,但本案的侦查机关却为衡阳市巡持警支队;

  证人证言格式不规范,取证不合法。有公安侦查员签字笔迹不同的现象存在,部分侦查人员取证只在证言的开头写上姓名,后面就没有签字。不同证人的回答完全一样,甚至标点符号都是一样。

  对于这样的质疑,公诉机关在第二次开庭时一一给予答复。公诉机关认为只要是公安机关就有办案的权限,而签字笔迹相同是因为一位侦查员的手有伤而让人代签,并当庭出示了几份衡阳公安侦查人员出具的证明。公诉人也用死刑犯的规定举例,说明只需一个办案人员签名就可,并没有哪部法律规定,取证时侦查人员要在证言的每页都签字。

  “这仅仅是办案中的瑕疵。”公诉机关当庭得出结论。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当即表示:“这哪里是瑕疵,大量的瑕疵证据还能叫瑕疵?应叫违法证据。”庭审现场一片哗然。

  是否虚假宣传

  鸿蒙国际是一家由河北涿州中国石油集团物探局所属的国有印刷工厂改制而来的企业。2010年4月,在北京钓鱼台大酒店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出席会议的专家们表示,已经正式推出国内首个多系统多用户的“云计算应用网站平台”。

  该项技术通过搭建省、地、市县、乡镇级平台,使每一区域的行业信息达到互联互通,名为生意通。最终实现三公里购物,可有效解决过去企业建立网站存在的信息孤岛问题。

  在这之后的一年多时间内,鸿蒙国际又在北京、上海、安徽、天津、陕西等多个省、直辖市召开了招商会议,业务范围覆盖了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此前,衡阳警方认定:“为更快地发展下线,达到迅速敛财的目的,该传销组织对‘云计算’的功能、用途等,大肆进行虚假和夸大宣传。”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虚假和夸大宣传的证据。其中包括:云计算技术对中国国防做出了重大贡献,并被授予军衔;公司在3-5年之内会在纳斯达克上市;自称“全球首个云计算应用网络平台是中国的第五大发明”;邀请相关领导出席云计算大会,与领导合过影就成了“国家扶持”。

  对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公司执行总裁张明辉(被告人)当庭陈述,郑世宝被授予军衔的说法来源于下面的服务商,公司高层并没有说过。不仅如此,在一次召开的服务商大会上,张明辉还强调授军衔的说法不属实,并加以制止。关于“云计算是第五大发明”的问题,张明辉在上海招商会上早已公开否定过,并告诫服务商不要轻信和乱说。

  被告人杨春美的辩护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劼认为:光凭某个人一条短信的孤证不能说明问题,再者公司的首个云计算应用网络平台是否能称得上是中国的第五大发明,并不是由时下的人所认定,而应该由后人去评说。而公司确实和美国摩根士丹利及华尔街投行接触过,并初步达成上市意向,为此张明辉承认,公司确实在上市上花费不少钱,还聘了国际部负责人,这并非是虚假宣传。

  田劼律师强调:传销公司并无传统的实体,但鸿蒙公司确实有真实的技术存在,并且拥有自己的专利,公司的“基于无限分层和信息遗传实现多维分类集群的创建方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并被授予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号:ZL.2010 1 0264673.X)。依据相关技术创建的鸿蒙云计算应用网络平台,尽管虚拟,但是处于应用和实际运行状态,都认可有大量的终端用户存在的事实,说明真实存在的,既未夸大更未虚构。

  拉人头还是发展服务商?

  在法庭上,鸿蒙公司的WEC模式运营系统也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这是该公司制定的一个以传统的区域代理和分级管理云平台为核心的运营管理模式。

  该模式根据云计算网络技术和中国行政区划的特点,按大区、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各区域设立一个区域代理(服务)商,建立公司运营管理与服务机构。自愿成为区域代理(服务)商的,必须具备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条件,经公司和行政辖区上级区域代理(服务)商面试审核,与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区域合作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交纳相应保证金(预存款),同时获得属于自己的七大类云产品。

  公诉机关指控该运营模式具备传销特征之一,拉人头,发展下线。辩护人认为:鸿蒙公司的经营模式是按照中国行政区划的特点,代理(服务)商的数量是固定的,不可改变的,发展到乡镇一级就不再向下发展。很显然,这并不符合传销组织无限制发展下限,千方百计通过扩大下线来赚钱的特征。(下转A06版)

  据了解,鸿蒙公司在每一个区域只能有一名代理商,并有严格的准入机制,即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具备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条件,才有资格成为该公司的代理商。

  针对鸿蒙公司按中国行政区域划定五级代理制,而并非无限制发展下线的说法,公诉机关反驳称“超过了三级就是‘传销’”。

  多位辩护人法庭上表示:在中国,任何一个企业要想有大的发展,必须要在全国各地设立代理商,这也是企业要做大做强的惯常和传统做法。如果依靠本案中公诉机关的说法,在中国可能绝大多数企业都涉嫌传销。

  入门费还是预存款?

  至2011年12月被迫停业止,鸿蒙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共计建立各级区域代理(服务)商近5000家,收取区域代理(服务)商保证金(预存款)总计2000余万元,云网站销售数量2502个(含公益捐赠)。

  自愿成为区域代理商的,要按协议约定交纳相应保证金。其中大区级服务商无需缴纳保证金,只要完成公司相应的考核即可,省级的服务商3万元,地级的服务商1万元,乡镇一级的保证金为5000元。

  开庭前,即被告代理商尚未定罪之时,鸿蒙公司的1300万元服务商保证金已被祁东县法院认为是传销证据,作为非法所得早被从冻结账户扣划走。公诉机关亦将此定义为加入传销组织的入门费。

  根据公司协议规定:这笔钱是服务商自己的,以预存款的方式存入自己的办公后台,随时供自己支配。另外公司还设有退出机制,每个年度如果达不到公司考核的标准,或者不想继续经营,由公司统一退还预存款,退出完全自愿。

  法庭上,辩护律师田劼质疑:“传销组织的所谓入门费会允许你退款吗?”她同时出示了一组经营过程中曾办理退还服务商预存款的证据。被告人也称,由于鸿蒙公司在出事前还处于铺设渠道阶段,他们都投入了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不等,自愿从事该项目的运营,各级代理并没有从中获一分钱的收益。

  鉴于该案在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上都存在明显漏洞,辩护律师田劼当庭表示:鸿蒙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本就不是传销,包括她的当事人在内的六名被告人应该无罪释放。

  事实上,早在2012年6月,中国法学会主管的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特邀请4位法学教授针对该案作出论证意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于志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冯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一致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鸿蒙公司的营销推广模式存在“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的传销行为,更难以认定该公司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公司的运营营销也并未涉嫌构成其他犯罪。

  尽管法学专家提出了权威专业的论证意见,但衡阳市公检法和祁东县检察院并没有采纳该意见,该案还是进入了司法程序。

  一审祁东县法院的两次开庭,主审法官在法庭上除了刚质证时说公诉人证据有效外,未表示任何观点,历时三天的开庭最终以杨春美被强行带出法庭结束。法庭同时宣布,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时,已是夜幕降临,走出法庭的当事人家属、鸿蒙服务商仍有数十人驻留在祁东县法院门口,久久不愿离去。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2012年11月12日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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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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