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教授:正确认识消费资本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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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语:本文是年前我写的,后来发表在1月底的《光明日报》上。其实我曾经写过一篇短文与消费资本化理论商榷,不过那篇东西过于简单,并没有把道理讲清楚,我在网上也看到有的人对我的观点不以为然。因此再发议论,希望能给读者更多参考)

  “消费资本化”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将消费向生产领域延伸。当消费者购买企业的产品时,生产厂家和商业企业应把消费者对本企业产品的采购视同是对本企业的投资,并按一定的时间间隔,把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返给消费者。此时,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已不再是单纯的消费,他的消费行为同时变成了一种储蓄行为和参与企业生产的投资行为。于是消费者同时又是投资者,消费转化为资本。”按照这一理论,“过去,普通人没有进行资本增值和积累的平台,或者说平台非常稀少和狭窄。但是,通过消费资本化,只要进行消费,任何人都可以将消费转化为投资,将他的消费资本放到自己选择的企业平台上进行增值和积累。”该理论的提出者把此理论称作穷人经济学,“在没有消费资本化以前,富人要富,你阻止不了,穷人要穷,你也帮不了。有了这个理论,富人仍然富他的,而穷人也可以逐渐富起来。这个理论是让富起来的人得到保护,而让没富起来的人得到帮助。”

  这个理论真有这么神奇吗?这究竟是在研究消费行为呢,还是在研究投资行为?这引起了我的兴趣,然而了解之后,对这一所谓的“理论创新”实在不敢苟同。其实,对于消费与生产的关系,马克思早已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有过精辟的论述: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对生产具有一定的反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越来越明显,很多经济学家都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比如,西方经济学把消费引入宏观经济学的范畴,建立了一套宏观经济的模型;营销学家则从企业营销的角度提出了经典的消费者导向理论,提出市场营销要面向消费者的需求;近年来对消费者主权的研究,更是把对消费的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伴随新经济的发展,更提出了“产消者”的概念,突出了消费者对生产的反作用。但无论对消费作用的研究如何提高消费的重要性,消费还是消费,研究始终必须建立在基本消费行为基础之上。“消费资本化”理论显然超出了这个范畴。该理论的提出者认为,把消费行为与投资行为合二为一,已颠覆了传统的经济学基础。我认为这不仅言过其实,而且不具备基本经济学常识。从这个理论近几年的实践来看,还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尽管也许这并非理论提出者的本意。

  首先,来看一下“消费资本化”理论的理论基础。所谓的消费资本化理论根本混淆了消费与投资的本质区别,偷换了最基本的经济学概念。消费行为是人们利用消费品或服务满足自我需要的过程,投资则是人们利用资本谋利的行为。表面看,二者都是花钱的行为,但花钱只是这两个不同行为过程的开始,绝不是它们的全部。我们从“消费者在购买企业的商品之后,企业应把消费者的消费视同对企业的投资,并按一定的时间间隔,把该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返还给消费者”这句话中,就可以看到这种典型的悖理。在社会经济实践中,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使得消费产品已进入了社会再生产的终端,从货币形态上讲一个再生产过程已经结束,进入了另一个再生产过程。当然,确实有些产品可能既具有消费品的性质,也具有投资品的性质,例如房屋。但当房屋的购买行为完成以后,究竟是消费行为还是投资行为,这已经是消费者自己的选择了,和销售企业无关。消费者可以在消费房屋一段时间以后把它卖掉,使之变为投资品,也可以在购买时就把它当成投资品,但那都是消费者的事情。对于销售企业而言,只是完成一笔交易。把这两种行为混为一谈是站不住脚的。

  第二,消费行为与投资行为不仅在本质上完全不同,而且会形成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消费行为中,消费者与企业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买卖行为结束后,它们之间存续的也依然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对投资行为而言,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形成的则是资本关系,这是一种与服务和被服务关系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对这样的关系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消费资本化”理论的说法竟然是,“企业应把消费者的消费视同对企业的投资”,这不是严肃的理论表述,至多只能算是个人的愿望,是站不住脚的。这个理论还混淆了企业对消费者服务的一些做法与投资回报的区别。现在确实有很多企业在消费者的购买之后还会对消费者有一些优惠行为,例如有的企业为了培养忠诚客户,根据消费者的购买量给消费者一些返利,如航空公司对会员可以有免费机票的赠与等等,但那都是企业的促销行为,从根本上说是企业为获得更大规模消费的一种策略。如果把这种策略解释为消费行为的回报,甚至认为这种回报可以进一步向分配企业利润的方向发展,那无异于天方夜谭。作为策略,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做出选择,可以优惠,也可以不优惠。但如果作为投资,投资者作为企业的投资人就有权得到回报,而且还要得到法律保护并接受投资方的承诺。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界限是非常清楚的。“消费资本化”理论提出消费者投资的概念,如“消费者参股、消费者期权、消费者选择权”,甚至还有“消费者股东”等等,都只是一种“造词”,而非现实经济的概念。

  第三,“消费资本化”理论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实践中不仅行不通,而且十分有害。目前我们并没有看到过一个所谓消费投资致富的案例。而且,这个理论令人想起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曾流行过一段时间的返本销售。当时,有很多商场在销售耐用消费品时推出了一种返本销售的方式,例如你买一台洗衣机,使用5年后可到商场领回购买洗衣机的价款,即拿回本钱。当时返本销售以商业改革的名义在商业领域轰轰烈烈了一番,最终结果是相当多的消费者没有拿回价款,引发了很多起商业纠纷,那时我国的法律还不健全,很多商场因此倒闭破产。由于当时的商场多为国有,很多地方最后是政府买单解决问题。在新形势下,这种理论带来的危害性有了新的表现,最突出的就是它成为非法集资行为的理论招牌,为不法企业敛财提供了欺骗缺少经济常识的普通民众的借口。甚至有的企业打着“消费资本化”理论试点企业的旗号,以销售商品作为伪装,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引诱消费者购买定价极不合理的商品大肆敛财,并从高额利润中拨出一小部分分给消费者,声称是其投资的回报,以引诱更多消费者上当。还有一些企业使用传销手段,美其名曰消费资本化。相当多的消费者不明真相,抱着赢利的目的大量投资,结果造成金钱损失,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消费资本化”理论的提出者把该理论标榜为穷人经济学,在当前具有一种危险的煽情色彩,除了造成更多的悲剧外,没有任何积极意义。对于低收入人群而言,消费本来就很拮据,非要让他去做消费致富之梦,其结果不是买了一堆不需要的消费品,就是投资帮助了富人赚更多的钱。要知道,任何商机都不是免费的,所谓穷人经济学的提法只会鼓励缺乏经济知识的人做不切实际的梦想,混淆自己的行为,降低对风险的防范。消费的风险是花钱买到不适用的消费品,而投资的风险则是血本无归的可能。所谓的“消费资本化”理论让很多人以投资者的心理充当消费者,自我麻痹在梦想中,吃亏是必然的。

  那么,消费者应该不应该享受到流通利润,如何才能享受到流通利润?我认为,既应该也可以,但必须清楚怎样才能享受到。对消费者来讲,降低消费成本是其永恒的追求。一方面,经济发展使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场作为买方市场会逐步建立消费者主权;另一方面,消费者节约消费成本是人性的基本要求。正因如此,消费者主权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消费者的权利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尊重。但无论如何,企业作为供应方与消费者永远是矛盾的两个方面,消费者享受流通的利润必须通过有组织的措施,尽量提高讨价还价的能力,这是经济学家多少年来一直在研究的问题。根据经济发展的经验看,消费者享受流通利润的方式必须依靠消费者的组织,例如,国际上流行的团购方式,就是降低消费成本的一种组织形式。消费者通过联合购买,提高自己的讨价还价能力,从而降低买价,目前中国也已出现这样的组织。另外,组织消费者合作社也是享受流通利润的方式,这也是被发达国家证明有效的一种组织资源。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信合作社的发展会在社会上逐步引起重视,消费者合作社逐步会流行起来。总之,重视消费者的主权不能依靠神化消费行为,必须依靠法律和符合基本经济规律的措施,否则只能是一句空话。

  对于“消费资本化”理论的危害性,稍有经济学常识的人都会看得很清楚。所以,这个理论至今没有引起学术界的真正兴趣。然而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该理论可能极具迷惑性,经济学常识不足的消费者对其难辨真伪。在这里,提醒消费者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不要抱有不切实际的致富梦想。“消费资本化”理论的要害在于混淆消费行为和投资行为。消费就是消费,想利用消费致富,无异于做白日梦。但这种混淆对梦想轻松致富的人具有非常大的诱惑,看到这种理论很容易丧失基本判断能力,加上不法企业的推波助澜,特别容易上当。

  第二,对消费者来说,基本消费常识是最重要的。虽然现在接触到的商品丰富多了,广告宣传多了,促销花样多了,购物方式多了,但关于消费的基本含义和基本理论并没有什么变化。消费者只需学习商品知识和经济常识就足够了。如果真的难以辨别所谓新的消费理论,要向正规部门咨询,切勿道听途说。

  第三,不要放弃基本的法制观念。投资是一种涉及诸多法律约束的行为,也是一种具有不确定风险的行为。那些鼓吹消费可以致富的企业已涉嫌违反有关法律。参与这样的活动,投入的资金不仅可能血本无归,而且很可能违法。所以,消费者应树立基本的法制观念,利用正规的渠道投资,绝不要有侥幸心理。

 

2008年2月13日 11:20

  凡是打着中国梦、亮点经济、移民经济、三商法、消费返利、连锁经营、连锁销售、自愿连锁经营业、特许经营、资本运作、商务商会运作、1040阳光工程、五口之家、民间互助理财、阳光兴边富民工程、321工程、新时代资本运作、中绿资本运作、网络营销、原始股、虚拟货币、解冻民族资产等旗号,或打着天津天狮、三生、隆力奇、蝶贝蕾、欧莱雅第六感、广东新珀莱、香港凯迪、香港乐康、新时代、香港美一美、香港金龙、广州冰之澳、广州胜梅、广州唯丽莎、广州馨姿妮、黑龙江佳地、圣源生物、深圳凯尔德、参美天赐康、北京日光、阿穆尔鲟鱼、法国落花侬、上海富勒,广州新柏兰、广州蝶贝蕾、广州诗雅、广州馨姿妮、广州姬配诗、上海丝嘉娜、上海安郎、广州雅杰琳、香港华信国际、法国水玲珑、香港绿之韵、广州依纯、香港新时空、广州巧迪、广州汉美、玩宝诗逸、香港苏泊莱、广州金娜宝、广州碧莹、西藏鹿茸、圣原健康、昆明阿穆尔鲟、香港三世缘、香港华信卡蒂维妮、真丽斯、上海雅诗、广州谭盛、广州金明星辉、可美爱丽、广州大和康、塞维娜、广州唯丽莎、上海卓丽、漳州格莱雅、广州天玺、天顔天奚、北京日光、哈尔滨伊达、中辉久宝、新龙泉多肽、香港肽行天下、法国洛华侬、广州洛伊美、广州爱敬、爱琪蓓蕾、德国蒙丽丹尔等公司名称,需让缴纳入门费2680、2800、2900、3200、3260、3800、3880、3900、3960、5900、33500、34000、40100、49800、50300、50600、50800、69800、85800、102800等,以四级三晋制、五级三阶制、三级八岗制、五星制、静态奖动态奖为计算返利制度的,均是传销行为!望大家提高警惕,请勿上当受骗!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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