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传销,警惕被骗加入传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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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传销的由来

  要了解传销,先要先了解一下直销和传销的概念。

  直销:由销售人员(不管他是不是被生产商直接雇用并接受生产商的报酬)与最终消费者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也不管这种沟通是不是在店铺等固定零售点、消费者的办公室、家中或是会议中)而达成的销售。其主要特点是在生产商与消费者之间除了销售人员(直销人员)之外不再存在其他的如经销商、代理商、商场之类的中间商(其实,就算销售人员不是被生产商直接雇用但可从这种销售中获得好处,那么,该销售人员就是不折不扣的中间商);这样的销售其实很普遍,比如工业消费品(包括建筑、装饰材料)的销售。

  传销:有若干层级的组织结构(即上线下线,不管是叫合作伙伴还是其他的名称)的直销。简言之,多层次直销即传销,也称多层次传销。多层次传销是借助网络组织技术发展起来的一种较高层次的直销形式,在这个多层结构中,直销人员除了自身消费和销售产品之外,还可以吸收、训练下线,借着奖金制度的设计,直销人员可以自其下线的业绩中获得部份的奖金(网络奖金,或者其他的名称)。同时,公司的直销商可以不断地发展直销商加入公司,由他推荐加入的直销商是他自己的下线,而每一个直销商都可以如此复制下去,从而形成一个庞大的传销网络。应该说,真正的多层次传销是一种独特的、区别于传统的产品销售通路的营销形式,它不经过批发环节,也不需要店铺经营,将产品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从而大大降低了商品的附加费用,因此是一种值得提倡和推广的商品销售方式。由于多层制度有更高的激励效果,使得大部份的直销公司都采用多层制度。

  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传销是直销的一种方式,是商品销售的一种。在1992年传销进入中国后,国家有关部门还专门为传销制定了很多管理办法,如1994年8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多层次传销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传销管理办法”。由此可以看出传销作为一种正当商品销售方式得到了国家的许可。

  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令对所有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予以禁止和严厉打击。这又是为什么呢?

  虽然多层次传销是一种值得提倡和推广的商品销售方式。但是,在多层次传销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人开始靠猎人头来敛财,而非推销商品赚钱,从而使多层次传销变质。在美国,这种变质的多层次传销被称为"金字塔式销售"。这种变质多层次传销方法传到亚洲和欧洲后,在日本和台湾被称为"老鼠会",在香港和东南亚被称为"猎人头",在美国仍被称为"金字塔式销售",在欧洲其他国家被称为"滚雪球系统"。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这用以拉人头的传销,都是明令禁止的。

  因为这种金字塔式销售的目的就在于骗取钱财,而非推销商品,它与正当的多层次传销的区别在于:多层次传销收取加入者的投资额都很小,而金字塔公司向加入者收取的投资额都很大;多层次传销公司强调发展直销员的同时,还强调发展销售;而金字塔公司仅仅着眼于传销员的数量;多层次传销公司不是根据发展下线直销员而给予佣金,主要是根据下线的销售额给予上线直销员佣金;而金字塔公司则相反。

  为了区别正当的多层次传销和变质的多层次传销,国家对从事直销企业做若干规定,以监管这些企业的行为。对其他没有达到直销企业的企业,一律取缔,所有传销活动视为非法传销。就目前情况看,直销是合法的,传销是非法的。

  国家在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后,对直销的销售行为加大了监管力度,规范了直销经营的行为,提高了企业进入直销行业的门槛,对不符合直销经营条件的多层次直销企业一律禁止从事直销活动。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直销管理办法” 规定,要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为了达到监管效果,还要求“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办法还规定了严格的产品销售方式、换货和退货制度。这为直销的经济秩序做了保证,也为消费者的利益做了保证。

  二、传销本质

  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令对所有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予以禁止和严厉打击。现在说指的传销通指非法传销,其实质就是变质了的多层次直销。由于传销一词的负面影响太大,传销一词已经成了变质的多层次传销的专用名词,而正当的直销通称直销。

  (1)传销是有组织的行为。

  组织传销的组织者是个人,集体,也可能是公司。个人组织者可以组织发展成传销组织,少数共同利益的人也可以集体组织发展成传销组织。不管是个人还是集体组织的传销组织,为了发展需要,他们进而可以成立公司,以合法公司名义做掩护从事传销。目前以公司名义从事传销的组织很多,但是更多的仍然是以个人或集体组织者发展起来的传销组织。

  传销组织内有自己的管理规则。每个传销组织的管理规则大同小异,甚至相互复制有利于传销发展的规则,并随着传销的发展,其规则越来越完善。

  (2)传销的运作模式

  传销的运作模式是由直销发展而来。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利益。

  从事商品的传销,其商品的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其主要还是通过“拉人头”的欺诈方式获利。

  另一种是以商品销售为幌子,实质是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这种方式纯粹就是“拉人头”加入方式,上线从下线入门费或认购商品等方式的费用中获利。

  因为他们不是真正销售商品,所以不需要店铺。

  (3)传销的控制方式

  传销利用人性的弱点,邀约人员参加。在目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的社会观,如果没钱就干不了任何事,有了钱,物质生活可以更美好,有了钱,地位也可以提高,有了钱才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绝大多数的人没有达到小康水平。大量的下岗职工的就业也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大部分农民的生活也仅仅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人们都对追求富裕生活有强烈的愿望。而传销就是利用人们对于金钱的渴望,采用欺骗,激励等方式邀约其加入,通过对其灌输一夜暴富的价值观,在精神上控制了参加人员。

  《最伟大的销售人员》是一本励志的书籍,作者是想通过不断的自我激励,帮助销售人员树立信心和决心,实现自己的销售目标。传销的组织者同样利用这本书,来树立参加人员的信心和决心。而在此,他们的主要目标不是销售产品,而是推销自己的价值观,邀约更多的人员加入。只有更多的人员加入,上线才能从下线身上赚取更多的提成。《最伟大的销售人员》基本是人手一本。

  传销组织对加入人员通过“上课”,“交心”,“演讲”等方式来巩固传销人员对从事事业的坚定决心。

  “上课”是高级别的传销人员为想加入人员和刚加入人员灌输一夜暴富的价值观的讲解。通过“上课”,让他们自己感觉贫穷是可耻的、只有掌握了金钱,人生才有出路。而传销是快速致富之道,简单容易,需要的只是人际关系。

  “交心”是通过集会,传销人员相互交流心得体会,加深一夜暴富的金钱价值观。传销人员上台演讲自己对传销切身体会,宣扬金钱至上的人生价值观,达到相互影响的作用。

  不管是“上课”还是“交心”,都是针对初加入和级别较低的传销人员。通过这几种方式,对其达到“精神控制”,使其具有强烈的传销暴富思想。对上一定级别的人员不再需要这些控制方式了,因为离他们能够暴富的级别不远了,想赶他们走,他们都不会走。

  传销组织一般选择远离参加人员原籍的异地从事传销活动,这也是便于组织者对参加人员的控制。

  (4)传销极具欺骗性

  传销队伍里有一句豪言壮语:可以将石头当成金子卖。这句话清楚地点明了传销的本质:欺骗。在许多非法传销活动中,传销已经转变为“拉人头”的欺诈活动。没有可供销售的商品,即便有也只是行骗的“道具”,销售和购买的都不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整个传销网络完全是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金钱维系运作。

  传销是要不断的有人员加入才能发展。组织者说服人员参加往往采用欺骗的方式。由于传销是国家禁止的违法行为,他们更换了名称,改进了游戏规则,再借用一些概念,以此来区别传统传销,表明他们从事的不是传销。一旦参加者发现自己上当,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他们往往又把欺骗对准了自己的亲朋好友。

  三、传销的危害

  传销和变相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

  (1)传销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

  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违反了税收、消费者保护、市场秩序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多个法律规定。当然,随着国家对传销的禁止,也违反国家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

  (2) 传销引发了社会诚信危机

  传销以欺骗为直接手段,出售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资源。参与者一旦发现自己被骗,解脱的方式就是发展下线,骗别人。一个庞大的骗子网络建立起来。假如传销无限制发展下去,社会上人与人的信任资源将无限流失,终究会动摇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

  传销的基本方式是“杀熟”。它要求利用原有的社会关系“从商”,即在社会网络中建立商业网络。这样,传销商业网络的欺诈行为,会迅速弥漫成整个社会网络的不信任危机,导致亲友相骗,朋友反目,信用受伤。不仅冲击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危及最基本的社会信用体系。

  (3)传销危害社会道德。

  传销突破了道德和法制约束,危害人的思想信念基础。传销的“洗脑”,让人不以欺骗为辱,反以为荣。传销培训出了不受道德约束的成员,即便组织被取缔,不再从事传销,已经没有正常人做不道德事时的内疚感,变得极端自私,惟利是图。这样的社会成员如果达到一定规模,社会控制体系将面临崩溃的危险。。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

  传销的核心理念是“有钱就是成功”。在传销系统里,成功的定义被狭隘地限定在能否拉下线,能否上业绩,能否日进斗金。这种貌似“符合商业社会价值理念”的成功观,有着极大的欺骗性。其实,任何成功都离不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成功是社会对个人贡献的一种评价和回报。而传销组织通过骗取人头费来维系不劳而获的生活,基本上没有为社会创造价值。他们以此标榜成功、误导青年、污染社会,可谓害莫大焉。

  (4)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

  传销活动参与者多有相同的经历,就是被亲戚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到外省市。参与人员中,多是弱势群体。最后结果往往许多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有的因“洗脑”过分投入,精神接近崩溃边缘。传销和变相传销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

  (5)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

  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四、传销的变相

  在国家对传销的打击下,传销也以各种方式演变,其目的是让人觉得他们不再是传销,而是一种区别与传销的新的销售方式,它也朝作更利于其发展壮大的方向在改进制度。于是,各种变相传销新的名称出现了。除了而打着“直销”名义的变相传销,还有“连锁销售”,“网络运销”, “加盟连锁”,“滚动促销”,“消费联盟”等等各种名义的传销。特别以“连锁销售”名义的变相传销更具有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

  连锁销售本是销售管理的一种正当的方式,被变相传销借用了名称。以“连锁销售”名义的变相传销,在宣传中往往虚构了“连锁销售”是我国某部长从外国引进的先进的销售方式,放在个别地区试运行等言论,强调是国家允许发展的行业等论调,并把它与传统的传销相区别,来证明其不是传销。特别是他们把国家相关政策中鼓励大力发展连锁销售的政策盗用到这种变相传销上,以此来证明他们的合法性。所以它的欺骗性很大,让无数人分不清实质而参与其中。

  2000 年8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明确下列行为属于传销和变相传销: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

  这种“连锁销售”是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份额中提取报酬的,符合上述第一条。这种“连锁销售”通过交纳费用买资格进入,以下线人员的加入获取回报,符合上述第二条。这种“连锁销售”的销售方式和分成方式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这种“连锁销售”运作方式符合第六条。所以,这种“连锁销售”就是变相的传销。

  真正的连锁销售是有店铺经营的连锁销售,如连锁网吧、连锁书店、连锁洗衣店、连锁超市等等。十一五规划中提到的“大力发展连锁销售”,是指的有店铺经营连锁,无店铺经营连锁为非法连锁销售。安莉、雅芳这类直销方式,从事的也是有店铺经营连锁,并受到国家严格的监管。

  五、从事传销真的可以赚钱吗

  传销是有组织群体活动,组织者是为了赚钱才组织了从事传销的队伍。处在“金字塔”顶端的组织者是肯定能够赚钱的。而处于“金字塔”中低端下的人员是往往是为最上端的组织者做贡献。

  按道理来说,如果这个“金字塔”不断的发展,处于“金字塔”各个层次的人都有赚钱的机会。特别是象以“连锁销售”名义的变相传销,它规定了到达“金字塔”塔尖的人在一定的时候要出局,以便下面的人员上升到塔尖。这样,下面的人都有机会到达“金字塔”塔尖。按这种方式从事传销的人员更有机会赚钱。(他们为区别传统传销,这种出局制的方式结构他们称为“等腰梯形”,其实质还是“金字塔”。)

  但是,传销对国家经济不但没有贡献,反而危害国家的经济体系,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对国家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国家是绝对不允许传销的存在,因而禁止传销行为。由于传销被定性为非法活动,传销的组织者往往利用欺骗的方式发展人员参加,上当受骗的加入者为了自己的发展,也采用同样欺骗的方式发展自己的下线。这样,整个传销活动危害了社会道德、诚信的社会基本体系。当有人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有可能采用暴力方式报复上线,又造成了社会治安问题。再加上人性的复杂,很多上线在赚钱得手后,往往一跑了之,造成“金字塔”的坍塌。所以,那个“如果这个‘金字塔’不断的发展”的假设是不成立的。国家要对其进行严厉的打击,传销组织不可能无限制的发展,并且随时可能面临解散,其组织者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加入传销人人可以赚钱是不可能的。

  以“连锁销售”名义的变相传销,其组织规则变得相当完善,号称杜绝了上线拿钱跑路的情况。就是告诉参加者,不会有人把大家的钱卷跑,即使有人真的要走,也拿不到好多钱,传销体系依然存在,避免了组织解散。但是在这种传销组织中,另起炉灶的事时有发生。在这种传销组织中,当某人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并有拥有一定数量的下线,他有可能带着他的所有下线离开原体系组织,自立门户。这也对传销组织发展造成阻碍。同样,那个“如果这个‘金字塔’不断的发展”的假设是不成立的。人人都能赚钱同样是不可能的。

  还有几种情况,当传销人员辛苦发展到可以赚钱的时候,有可能被组织者找个理由踢出组织。也有传销人员赚钱出局才发现自己从做传销的花费基本与所赚的钱持平。还可能传销人员通过发展处于了“金字塔”塔尖,结果碰上打击被抓,钱被没收。

  综上所述,参加传销具有相当大的冒险性,并且未必能够赚到钱,还违反了国家法律。真正能够赚到钱的是传销的组织者,绝大大部分人员只是贡献者。

  虽然大部分群众知道传销非法,但因对传销的方式和手段认识不深,受骗上当的案件屡有发生。为此,我们将目前传销的特点、手段进行梳理。

  目前传销新特点:

  1、迷惑性更强:从一些脱离传销组织的农民工处获悉,利用加盟消费、投资返利、集资开办公司等手段实施传销活动,诱惑力大,迷惑性强。而且许多传销组织披上合法外衣,工商执照、各种销售用工合同一应俱全,容易使人上当受骗。

  2、采用非法集资模式:为获取受害人信任,许多传销组织承诺按月发工资、按销售提成,并在初期按时兑现,许多受害人信以为真,纷纷拉来亲属朋友加大投资,传销头目伺机将资金抽离,造成群众损失。

  3、地域性、家族型特点突出:根据走访排摸发现,传销人员居住地较为集中,且多为同村、同乡或家族人员。一些家庭的青壮年劳力外出打工,其中40%以上都参与过传销或者现在正以传销为业。原有的利用多人聚会型的洗脑方式逐步改为家庭聚会型。

  4、科技应用程度提高:互联网已经成为传销组织的一种发展手段。他们在网络上创建各类网站,对回乡的农民工进行网上操控,加入传销的资金已开始经网上银行流转,采用办理虚拟会员卡等新形式参与传销组织已近较为普遍。

  5、低龄化趋势明显:经过对参与传销人员和报案受骗人员的调查统计分析,年龄在18岁到28岁的约占70%,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些年轻人急于找工作,实现自身价值,辨别和自控能力较差,容易上当受骗。

  6、逃避打击的能力增强:多数传销组织将人员按地域划分,彼此间不准联系和交叉发展,上下级间也是单线联系。因此许多被骗民工只能找到发展自己的人员,对其他任何信息一无所知,造成公安机关侦查和打击困难。

  特此预警,请大家提高警惕,切勿被骗加入传销组织。


2012年5月9日 08:20

  凡是打着中国梦、亮点经济、移民经济、三商法、消费返利、连锁经营、连锁销售、自愿连锁经营业、特许经营、资本运作、商务商会运作、1040阳光工程、五口之家、民间互助理财、阳光兴边富民工程、321工程、新时代资本运作、中绿资本运作、网络营销、原始股、虚拟货币、解冻民族资产等旗号,或打着天津天狮、三生、隆力奇、蝶贝蕾、欧莱雅第六感、广东新珀莱、香港凯迪、香港乐康、新时代、香港美一美、香港金龙、广州冰之澳、广州胜梅、广州唯丽莎、广州馨姿妮、黑龙江佳地、圣源生物、深圳凯尔德、参美天赐康、北京日光、阿穆尔鲟鱼、法国落花侬、上海富勒,广州新柏兰、广州蝶贝蕾、广州诗雅、广州馨姿妮、广州姬配诗、上海丝嘉娜、上海安郎、广州雅杰琳、香港华信国际、法国水玲珑、香港绿之韵、广州依纯、香港新时空、广州巧迪、广州汉美、玩宝诗逸、香港苏泊莱、广州金娜宝、广州碧莹、西藏鹿茸、圣原健康、昆明阿穆尔鲟、香港三世缘、香港华信卡蒂维妮、真丽斯、上海雅诗、广州谭盛、广州金明星辉、可美爱丽、广州大和康、塞维娜、广州唯丽莎、上海卓丽、漳州格莱雅、广州天玺、天顔天奚、北京日光、哈尔滨伊达、中辉久宝、新龙泉多肽、香港肽行天下、法国洛华侬、广州洛伊美、广州爱敬、爱琪蓓蕾、德国蒙丽丹尔等公司名称,需让缴纳入门费2680、2800、2900、3200、3260、3800、3880、3900、3960、5900、33500、34000、40100、49800、50300、50600、50800、69800、85800、102800等,以四级三晋制、五级三阶制、三级八岗制、五星制、静态奖动态奖为计算返利制度的,均是传销行为!望大家提高警惕,请勿上当受骗!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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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派传销窝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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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的传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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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的传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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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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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大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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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窝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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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窝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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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寝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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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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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的大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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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窝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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